前一两年有一家公司都是保真拍卖,大张旗鼓地做,而且把我们搞去研讨,他说我们现在搞保真拍卖了,说你们敢不敢保真,我说我们不敢保真,他说你们以后没有戏了,我们保真拍卖一出来你们就完蛋了,我也感觉穷途末路,不过后果没那么严重,后来拍了两次就拍不下去了,因为没有办法保真。所以拍卖公司所说的鉴定其实就是一个大体上的判断,你说它一定是真的,你说了,别人也不敢相信。如果再多说一些过头的话还涉嫌欺诈。所以拍卖公司往往是比较保守的,一定要声明,我不能担保我拍的东西一定是真的,因此他要求免责,这是《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这一条备受质疑,很多人要求修改,认为这是给拍卖公司拍假一个法律上的庇护,其实也不是,拍卖公司是真的不能搞这件事,它担不起这个责。
我们看到在鉴定当中其实存在很大问题,鉴定权是分裂的。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下,在不同的环境中,在我们相信谁的情况下才能够去讨论这个问题,比如说我就相信画家的家属,我就跟他家属讨论。如果我就相信文化部,就到动漫管理处去找评估委员会。如果我就相信学术机构,就找故宫的专家,好像专家最近也出了什么事情,专家经常受质疑。但不管怎么说总得相信一个人。
如果我相信法律,我相信人民法官是很公正的,我找法院去鉴定,但是你要了解法院鉴定的方法,法院鉴定可跟我们所说的鉴定不一定是一回事,法律的真实不一定是事实的真实,但是一定是程序的真实,法院管审理程序是否正常,比如这个人明明杀人了,但是证据链不足,我无法证明他杀人了,大家都怀疑就是他杀的,但是也得无罪释放这个人,只要是调查程序不合格,或者是证据链连不上,也得释放。还有一些在证据残缺的情况下,就把一个案子安在一个人头上,那是冤假错案,没有杀人也把你抓起来,这种事情也经常发生,因为他要完成破案任务,法律程序上是对的,就是这个人杀的。法院重视的不是事实的真假,他要求的是程序正确。其实法律的真实不一定是事实的真实,一定是程序的真实和正义。我们去找法院寻求鉴定的时候,他的思路跟我们的思路是不一样的。
比对法院的鉴定,我认为艺术的真实也不一定是原创的真实,我们说这件东西是真的,也不一定是原创的,但是他必须得符合一个条件,必须是唯一的,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这是基于对艺术价值的了解。
王羲之的《兰亭序》,到处都在印刷,但是不是王羲之的,真东西被李世民弄到棺材里面去了,但是他喜欢,他说我死了以后,这个东西带到我坟墓上去,这件东西大家认为是王羲之的经典作品,这件东西也很贵,这就是真的,如果今天拿出来卖恐怕20、30亿也挡不住了,明明就是假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就认为是真的?因为它有唯一性、经典性、无可替代性,也就是说那个真的我们实在看不见了,就拿这个当真的了,这是比较极端的例子。其实王羲之今天流传在世界上所有的作品都是当时大师临摹的,已经没有任何一件是王羲之本人写的,它不一定是原创的东西,但是是经典的。
再举一些例子,比如张大千,他有一个非常好的女朋友和他的弟子,叫李秋君,上海著名大家族的女士,李秋君是他的红颜知己,当时上海一些名流希望要一些李秋君的画,但是李秋君画不出来,就找张大千画,张大千每天画十把扇子写上李秋君的名字。你说这个东西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肯定是假的,但是你买到一张也很不错了。有时候艺术上的真实确实够艺术的,不一定是原创的东西,但是一定是真的,她亲手拿这个东西送人了,你说不是真的吗?反过来也有张大千弟子代笔替张大千画的画,人家就说是假的。从著作权的法律角度看,无论张大千替弟子画还是弟子替张大千画都是一回事。艺术上的问题必须用艺术的眼光去看,不能太较真,一较真就麻烦了。
艺术品价值逻辑跟一般人的思维有很大差距,如果不认清内在的规律,你真不敢买东西,就错失良机,刚才讲交易机会是最可贵的,只要价格能接受,复杂的学术问题以后再说。先买了再说。
刚才说的是法律鉴定的真实和艺术原创的真实,再看看学术研究的真实和市场认定的真实是怎么样的,学术的真实,学术的鉴定,我基本上总结就是鉴而不定,他老在鉴,但是永远定不下来,因为他允许百家争鸣,比如几乎故宫所有名画都被人家质疑,没有不被质疑的,但是不被质疑是不可能的,质疑也不可怕,它仍然是名作,丝毫不影响价值。
我们知道张伯驹向故宫捐赠《平复帖》“中国第一帖”,当时他是花了大价钱买的,当时为了买这个东西他把在东四两套四合院卖了,还得把所有的首饰卖掉,才能买。今天可能《平复帖》要几十个亿,捐给故宫了。文化大革命以后,他听说故宫很多专家研究说这是假的,他很生气,他说你们说它是假的,干脆还给我,你说捐了怎么可能还呢?无论学术怎么争论它依旧被国家认为是一级文物和重要文物,并没有因为说在学术上有争议就不重要了,不珍贵了,所以学术研究永远在争议当中进行,包括《兰亭序》,包括《清明上河图》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南宋还是北宋的,永远在讨论,讨论没有关系,不影响价值。
学术鉴定永远是鉴而不定,你也没有办法定,因为后人比我们还聪明,他又研究一个新招来,怀素自叙帖在台湾,过去我们一直认为是假的,因为是“双钩填墨”,意思这一定是复制品。但是现在台北故宫博物院搞出名堂了,拿一百倍放大镜看,说这个双钩的钩在哪儿的,怎么钩的,结果拿放大镜一看,就是写的,现在的仪器不同,可以把线条放得很宽,放一米多宽,你能仔细看看。
台湾拿这个仪器一看,没有“双钩填墨”啊,科技进步有时候对鉴定,推翻前人的观点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他也在做推理,他说不是“双钩填墨”,就是手写的,也不一定,但是起码推翻了“双钩填墨”的观点。
学术研究是在不断趋向于真实,趋向于历史的事实,但是永远不是历史的事实和真实,因为毕竟不能还原到历史的那一刻,不能穿越,只能是趋向于真理,接近于真理,不可能还原真正的历史时刻。所以我们也不主张学术鉴定只能一家言,百家争鸣是可以的。但是到了市场里面就不行了,如果买一件东西必须听取大家意见,那就坏了,你问了五个人,八个意见,那就没有办法买了。
市场交易是定而后鉴。这个定是踏定,要把交易的事情先定下来,而不是说把真假弄清楚,因为弄不清楚,几十年,几百年,上千年都弄不清楚,你怎么想在市场中两三天弄清楚呢?不可能,但是先搞定一件事情,先把交易弄清楚,等买完了再慢慢研究,市场当中应该是定而后鉴,也就是说像博物馆学习,要有博物馆那样的胸怀,先把东西买回来,再收起来,让大家日后慢慢研究。
我们就发现市场的鉴定和学术鉴定其实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鉴而不定,一个是定而后鉴,在前后次序上不同。
市场里的人必须有高度的自信,不能被别人的意见左右,要当机立断,必须得赶紧买下来,不允许讨论,他需要的就是决策。其实市场里面的人了不起,他敢于决策,决策就是敢于担当,担当就是要承担责任,决策者实际上没有退路,也不可能推卸责任,一旦他买了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市场里面非常特殊的地方。有的人举完手以后不付款,最近这种事情还非常多,引起广泛讨论,那他就是没有决策权,或者是对自己都不负责任。
因此决策就是担当,担当就是责任,决策者没有退路,也不可免责,你既然担当了,就要当心,因为在《消费者法》里面有一条,当你买奢侈品的时候,是不被《消法》保护的。奢侈性消费不受保护,《消费法》里面有一条“买者当心”,你要买的话你自己当心,别指望别人替你负责任,既然你担当责任就要当心,并且决策者必须是有能力的人。法律规定什么样的人有能力人?18岁以上的。过去拍卖场经常有小孩儿举牌,拍卖师还居然承认,他没有权利举的,他不是行为能力人,其实拍卖公司或拍卖师要拒绝小孩儿出价,小孩儿出价可以不负责任,他没有行为能力。
当然还有死人在竞拍,我们公司遇到了,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是年轻人拿着她的身份证办竟投登记,结果举完了那个年轻人就跑了,我们去查身份证,这个老太太都死了,当然没有办法负责任,死人参加竞拍这件事情要小心,不能允许死人参加竞拍,他也没有办法负责任。
严重的财力缺乏,现场参加拍卖的还有很多老板的司机,他举完了也不来交易,结果一打官司,他一个月才两千块钱,他举了好几千万的货,那怎么交易,他没有交易能力,所以像这种事情也都要避免,他没有行为能力,他没有足够的财力,他也不是财产的支配人。所以导致了很多拒付和拖欠款,很多都是因为这种原因造成,当然这是我们拍卖人的风险。同时也对买受人是风险,比如我参加一个拍卖会,一个人举得高高的,我还要盖过他才能买到东西,可是这个人是一个死人,或者是一个小孩儿,或者这个人是老板的司机,他买完了直接撂牌子走了,他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市场风险里面很多是无法预知的,市场里面鉴定更像疑似的认可,就是疑似这个东西是真的,我们怀疑它是真的,以前非典的时候有一个词,“疑似”。其实市场里面最核心的鉴定我认为就是疑似的鉴定,必须得是大体上比较像,它有一定市场的共识,大家都认为这些东西应该是齐白石,基本上就是齐白石的,这叫疑似。但是很难说是真的,因为毕竟不能把齐白石从坟墓里面请出来做证。
史国良曾经到法院去起诉,说一家拍卖公司卖了他假画,但是法院不支持,法院最后要求双方调解,但是调解以后史国良先生一直不甘心,说为什么我就不能鉴定我的画呢?这确实是一个比较苦恼的问题,但是我们通过这个案子要做怎么样的分析呢?法院思路是不同的,首先法院有一个回避制度,这件事涉及到你了,你应该回避,你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他委屈得不得了,他就找到新闻媒体,大家给他做了一个讨论,就是说你在什么语境下讨论真假,如果讨论这个画的真假是在史国良家里讨论,那就好办了,他家就挂着一张,他说我不可能画两张,一张真的,那一张肯定是假的。但是现在不同了,到市场了,市场里面画家不是老大,市场里面钱是老大,谁肯花钱谁就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