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鉴定乱象背后的法律盲区 2012-03-15 10:10:05 来源:法律与生活 点击:
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失相应有效性法律规范,没有权威机构最终确认真假,导致购买者遭遇赝品,司法机关无法可依,权利人合法利益难以保障。

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失相应有效性法律规范,没有权威机构最终确认真假,导致购买者遭遇赝品,司法机关无法可依,权利人合法利益难以保障。

 

目前,国内收藏市场缺乏艺术品鉴定的权威机构,对于艺术品的真伪、价值,没人能给出定论。当法律纠纷出现时,法院也很难确定以谁的鉴定为依据,到底谁说了算?毛晓沪案,只不过是众多乱象中的一个缩影而已。

 

文物、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真假难辨,价值无法确定。当发生法律问题时,什么机构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院参照的依据,目前还无相关规定。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盲点以及司法的无奈。

 

结论仅供参考

 

毛晓沪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告诉本刊记者,即便是同一只碗,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在古玩界也属正常现象,只能代表各自的学术观点不同。至于谁更权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赵运恒律师的看法,得到了同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的赞同。李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文物、艺术品领域立法滞后,缺乏相关法律监管,这有历史的原因。因为我国《文物保护法》有特殊历史时期的要求,这就造成这个领域不能充分地公开,从而留下了很多难解决的问题。

 

举个例子,文物的真假有多重鉴定机构,由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来规范,每一个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如何、各个鉴定结论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都没有法律规定,从而出现了本案所发生的问题。对同一件文物出现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作为人民法院采纳哪一份,缺乏法律依据。不像司法鉴定,对于鉴定结论,有级别关系,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在出现结论不一致时能有法可依。

 

现阶段,我国现有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除非结论一致,或者当事人本人没有争议,否则谁说了也不算。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律缺位,当对某一艺术品的真伪、价值鉴定结论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法院也无法作出评判。

 

从“徐悲鸿天价油画”被指假作,到“金缕玉衣”骗贷案发,这几年随着收藏热持续升温,艺术品市场的乱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范鉴定市场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监管鉴定市场的行政部门。各地的鉴定机构,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的,有博物馆开的,有拍卖公司开的,还有个人开的,良莠不齐。在利益面前,鉴定如同纸片乱飞。所以,拍卖市场上有着“不保真”行规,买了假的只能自己“认栽”。

 

有律师告诉记者,关于艺术品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参考。对与错有鉴定人的水平问题,也有良心问题。对于那些浑水摸鱼、指鹿为马的,目前确实无法追究其责任。通过个案,能折射出目前在艺术品收藏领域包括艺术拍卖领域所存在的诸多乱象。在律师李伟民看来,造成如此乱局的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第一,文物保护制度落后,不公开,不透明。这与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有关,文物的正常流通受到很大的限制,造成了灰色地带的存在。

 

第二,专业机构和人才缺失。文物、艺术品鉴定是个复杂的工程,牵涉多重领域、多重技术,况且要求的精度很高。目前,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无法满足需求。

 

第三,鉴定机构多重,没有位阶关系,没有法定程序。没有关于文物、艺术品鉴定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鉴定的法定程序,所有鉴定机构平级,也就没有权威之分,当不同鉴定机构的结论发生冲突时,没有有效解决程序。

 

第四,拍卖程序不健全,缺乏诚信和监管。文物、艺术品的拍卖具有特殊性,现有拍卖程序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督,常常发生假拍、乱拍的情形。

 

第五,缺乏问责机制。专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发生错误,没有追究的有效机制。这样,很多的鉴定结论唯利是图、歪曲真相,侵害消费者,不顾及后果。

 

行规不等于法律

 

改革开放后,我国古玩市场开禁,而相应的收藏法、鉴定法和行政法规缺失。虽有拍卖法,但法条粗糙,与现实不符甚至相悖。整个古玩界不知法、不讲法、不守法,有失控的危险。很多人并不具备对艺术品进行鉴别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文物鉴定方面的知识更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鉴定证书就是给艺术品验明正身的凭证。现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性质的鉴定机构大量存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鉴定机构的证书实施诈骗。受害者在上当受骗后再找有关机构时,才发现这些机构的鉴定细则中有一条:出具鉴定书仅为学术观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证书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给一些投机者可乘之机。

 

尽管赝品泛滥,尽管造假猖獗,收藏界却不兴打假。因为这个行业有它的独特行规,这就是买真买假全凭眼力,捡到“漏”算自己走运,“看走眼”算自己倒霉。可是,行规毕竟是行规,它根本就不可能代替法律。当然,只有制定专门的文物鉴定法,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的程序、鉴定失误的赔偿等作出规定,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规定让艺术品投资者即使买到赝品,也很难维权。

 

现在缺乏相关的鉴定师资质考核机制,艺术品鉴定只代表专家个人意见,从艺术品本身的价值是否被故意高估这个角度,在法律意义上界定困难。在很多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入行门槛都很高,法律规定上对于保护消费者也有完善的规定。专家建议,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有待完善,可以借鉴外国法律,赋予购买者一定期限的“后悔权”;而收藏者也应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免上当受骗。

 

启动“问责制”

 

在现实中,一些所谓的收藏家协会、鉴赏家协会以及各种纸质、视频媒体,都在开展鉴宝业务,甚至有人几乎什么都不懂,也能挂起大招牌,自封为著名鉴定师、专家,在古玩城摆起地摊为人鉴宝。有的团体拉大旗作虎皮,用别人的名字支撑门面,比如聘请两位顾问、专家,每月支付300~500元的顾问费。这些团体看起来好像很正规,事实上骗人的事也不少。

 

据悉,目前的文物鉴定市场并没有单独的主管部门,而是涉及工商、文物局、消协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的结果,就是谁也管不了、谁也管不好,而这样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没有颁发专业鉴定资格证明的部门。

 

古玩及字画鉴定能力不同于其他鉴定,靠科学仪器是检验不出来的,需要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仅这点就使选择鉴定人非常难。消费者需要鉴定的时候往往不知应该找谁来鉴定。即使找到了鉴定人,由于鉴定人资质的问题,也很难起到作用。

 

当前,我国文物司法鉴定制度较为落后,根据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同年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但是,文物司法鉴定却并未列入其中。目前,文物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并没有开展民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力,这使文物民事诉讼中古玩和字画司法鉴定变得非常艰难。

 

业内人士呼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刚性机制已势在必行。制定专门的文物鉴定法,对鉴定部门、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的程序、鉴定失误的赔偿等作出规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必须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专家实行问责制度。

 

记者手记

 

收藏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历来是社会阶层划分的分水岭。而今天,不下7000万人的收藏规模实属前所未有。从达官富豪、文人墨客到贩夫走卒,真正进入了全民收藏时代。收藏已不再是簪缨世家、书香门第的专属。其间,小民暴富的心态、家产保值的心态、资本投机的心态、通胀预期恐惧的心态不一而足,更有“洗钱”、“雅贿”者暗度陈仓,已成鱼龙混杂的渊薮。人去楼空,物是人非,设若丛碧再世,情何以堪?

 

毛晓沪案虽然暂告一段落,但由此可窥见收藏界的一隅乱象。我们既寄希望于专家们的洁身自爱,也希望藏家的理性认知,更希望国家层面的“拨乱反正”。因为收藏不仅负载历史,收藏本身就是直接的历史。收藏历史,更要创造历史。

 

没有未来的历史都是故事。

 


【编辑:张长收】

表态
0
0
支持
反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