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制化盛世收藏之路 2012-03-30 10:41: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胡光 点击:
近些年,屡屡出现的文物造假、虚假鉴定等行为将我国文物交易市场的诚信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上至部门领导下至每一个民间收藏爱好者的关注。

近些年,屡屡出现的文物造假、虚假鉴定等行为将我国文物交易市场的诚信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上至部门领导下至每一个民间收藏爱好者的关注。面对日益严重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文物交易市场是到了必须严厉整顿的时候了,而进行整顿的有效武器就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文物市场流通的各个领域和关键环节对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一般来讲,文物交易在市场流通领域的第一步就是文物鉴定。文物鉴定既可以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也是文物价值判定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文物交易而言,权威机构的鉴定基本上决定了该文物具有的市场价值和升值潜力,是文物商品特性的集中体现。因此,文物鉴定行为的法制化是文物市场规范化的基础。

 

在我国,文物鉴定工作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文化部于1986年3月组织成立“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一目前最具权威的官方文物鉴定机构,负责官方文物鉴定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文化部所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于2006年5月设置“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对民间开展艺术品评估、鉴定服务。

 

但是应该注意到,“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艺术品评估委员会”都属于事业单位,前者并不参与民间艺术品鉴定,而后者虽然针对民间艺术品鉴定,但对因鉴定错误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如何承担并未规定。基于此,应修改或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建立文物鉴定师考核制度。文物鉴定行业可以参考律师、医师、会计师等专业领域行业,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采取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该考试可以由国家文物局联合收藏家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相关条例并进行管理。明确文物鉴定人的责任。在实践中,就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言,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采取该领域专业人士应有的注意程度,如果由于鉴定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鉴定人与拍卖方、购买人相勾结,以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证书的方式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以诈骗罪判处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物拍卖是文物交易的主要形式,现阶段,我国文物拍卖行为主要受拍卖法的规制,但是该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保护交易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比如,备受诟病的该法第61条的免责条款,此条设立本是为了保护处于中立地位的拍卖公司以促进拍卖行业的发展,但拍卖公司普遍介入交易文物艺术品鉴定及重大利益关联性,使得该条立法基础得以动摇。对于动辄上百万元的拍品而言,该条款已经成为赝品的“保护伞”,并且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拍卖法已不能满足规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要求,可以考虑删去免责条款规定,保障买家的知情权。并且,进一步明确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随着文物交易市场的繁荣,一些新的交易方式、市场主体以及与文物交易相关的附属服务相继出现。例如古玩城、古董店、艺术品市场、收藏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博览会、网店等。并且,一些鉴宝类、估价类、知识类节目与文物交易相结合都成为相关产业链中的一环,这些都远远超出了文物保护法规制的范围。面对这种情况,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制定配套法律措施,建立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拓宽文物交易渠道,明确各种类型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对相关附属服务以及媒体节目进行指导和规范,将其统一纳入文物保护、监管体系中。

 

总而言之,“乱世黄金,盛世收藏”,文物交易市场的繁荣是我国市场经济繁荣的象征,是国民富裕的体现。对于现阶段我国文物交易领域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正确对待。可以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收藏盛世”必将出现,并将带动我国的文物保护迈向新阶段。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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