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了一起涉及《早报春信》真伪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与2005年的“吴冠中伪作案”有相同之处,即画家本人的鉴定能否成为画作真伪的依据。市一中院昨天在审理后,认可了画家霍春阳的鉴定结果,以该幅《早报春信》系伪作为由,维持了解除买卖合同的一审判决。
对于画作真伪的鉴定资格问题,被告方认为画家的鉴定不算数,应由司法鉴定部门来认定。而法院认为,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虽然被告提出画家的鉴别意见存在道德风险,但并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画家的鉴定意见可以被采纳。
当初的“吴冠中伪作案”,吴冠中对《池塘》所作出的否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而该案最终判决拍卖公司胜诉,主要是因为拍卖公司对拍品不保真,因此判决实际上回避了吴冠中的鉴定意见能否作数的问题。而昨天法院对《早报春信》真伪的认定,实际上承认了画家对本人的画作有鉴定权,其鉴定结果能被认可。
此外,提交法庭的《早报春信》是否为当初的交易物,也引起争议。不过,法院认为,被告方虽然提出质疑,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充足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画作是复制品或者进行过揭裱,因此法院确认该画作系双方买卖的《早报春信》。
昨天的庭审在本报截稿后仍在进行中,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二审当庭维持了被告方赵某退还原告徐先生14万元,徐先生退还《早报春信》的一审判决。
【编辑:张长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