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间文物收藏活动日趋活跃,参与文物收藏的人数逐年攀升,大量社会资金和机构也随之涌入,文物市场出现空前“繁荣”的景象。与此同时,文物流通中却存在着知假拍假、虚假鉴定、虚假宣传等问题,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为引导规范文物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文物局、国家广电总局、以及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等正在共同研究,并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切实加强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拍卖企业 不得曲解滥用免责条款
近年来,个别拍卖企业曲解、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知假拍假”,影响和制约了文物拍卖市场长远发展。
为此,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申了八类不得上拍的文物艺术品标的种类。
此外,今后,企业上报的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对标的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与此同时,企业拍卖图录文字也将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也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而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据了解,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鉴宝节目 不得编造文物故事
针对当前个别广播电视鉴宝类节目存在过度娱乐化的现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照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其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规定,鉴宝类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与此同时,出现在鉴宝类节目中的文物艺术品必须是“持宝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须是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
此外,相关鉴宝类节目也需要在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的基础上,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的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今后,在鉴宝类节目中,不可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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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得上拍的8类标的: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编辑: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