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艺术表演引热议 法律边界模糊艺术还是色情难辨 2012-09-04 09:30:53 来源:旅游_中国网 作者:任 雪 点击:
近年来,行为艺术在国内悄然升温,各类行为艺术表演因其新奇性引得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大尺度暴露或者带有暴力色彩的行为艺术表演更是频频掀起争议风潮。行为艺术的法律边界何在,屡屡成为艺术界、法律界讨论的话题。

近年来,行为艺术在国内悄然升温,各类行为艺术表演因其新奇性引得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大尺度暴露或者带有暴力色彩的行为艺术表演更是频频掀起争议风潮。行为艺术的法律边界何在,屡屡成为艺术界、法律界讨论的话题。 

艺术界人士

很难界定艺术的边界

北京艺术家肖鲁曾因在表演行为艺术作品《对话》过程中开枪被拘留,对于行为艺术的法律边界问题,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艺术家在做一件作品时,有一种自在的逻辑,但是这种自在的逻辑进入社会后会形成怎样的立场,却是由另外一个体系决定。行为艺术作品到了社会,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效应,随之而来就会与社会、与法律发生关系。艺术家只能告诉别人为什么做行为艺术,对其他问题不能多谈,也许有些行为艺术作品的意义本身就超出了艺术本身的各类问题。

作为艺术批评家及策展人,高名潞认为,探讨艺术表现的法律边界,首先要看艺术本身有没有边界。艺术家在社会中是活的,他们有自己的社会背景、社会因素,所以有时候很难用一个所谓固定的边界区界定。

“对于一些行为艺术,可以说表演的场合不当,或者应该在表演前办一些手续。但这些问题需要放到一个具体的情景中讨论。”高名潞说。

群众

借艺术为所欲为

不管是在街头表演,还是在艺术馆内进行展示,一些行为艺术作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群众的视线。对于一些颇受争议的行为艺术作品,群众怎么看?

“现在有一些行为艺术家打着艺术的旗号哗众取宠,吸引人们的关注,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艺术,在很多市民心里的印象都不好。”在北京市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丁薇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现在包含裸体内容的行为艺术似乎很正常,甚至连色情的东西都成为行为艺术了,这与伦理道德相差甚远,而且对市民的影响也很不好。大家不会认为这些行为艺术表演者多么有个性,只会认为他们就是借着艺术的旗号为所欲为。

丁薇薇认为,对于一些包含裸体等内容的行为艺术表演,如果只是在特定的艺术区域进行,只是给有同样爱好的人看,也未尝不可。可以给他们一个交流的平台,只要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就行。但现在有一些带有色情、恐怖信息的行为艺术公然在公众场合进行,比如在

车站穿着恐怖的服饰吓唬人、裸体登长城等,已经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应该对此类行为艺术表演进行处理。

“希望行为艺术者们可以真正向艺术靠拢、发展,不要打着艺术旗号走色情、恐怖等不良路线,更不要随意在公共场合表演此类行为艺术,影响到一些未成年人。”丁薇薇说。

社会学者

应为道德突破埋单

艺术家对行为艺术有自己的见解,群众也有自身的道德评判,两个人群莫衷一是。究竟该如何看待包含裸体、恐怖等因素的行为艺术表演?

“在回应艺术和法律的关系时,艺术家总想在艺术界之内讨论这个问题,而社会又想把艺术家拉到法律、道德的范畴来讨论,这说明在中国还没有形成自律的艺术体系系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艺术与批评家王志亮说,关于艺术界限的问题,其实在10年前就有过讨论。当时是针对暴力艺术进行的讨论,为此,文化部还专门发文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展示淫秽、残暴行为。实际上,我们可以区分淫秽行为当中的艺术和艺术中的淫秽元素,这些都很明确。国务院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要求扩大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但表现人体美的艺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的作品不在淫秽作品范围内,也不在查禁的范围内。当然,行为艺术的语言、价值也是值得讨论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郑也夫认为,一个好的艺术家当然要忠实自己的理念、忠实自己的若干艺术追求,但艺术可以说是人生的试验,所以有时候会冲破社会理论或者许多人认可的边界,在这个时候,好的艺术家应该有一种在艺术之外的认识要为这种突破埋单。但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单”有多贵?从目前来看,管理者、群众、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法律人士

行为艺术出现失控

如果说艺术家需要为作品所突破的社会理论埋单,这个“单”的范围或许应由法律来划定。

“行为艺术是否违法是一个探讨边界的问题,从而确定艺术表达自由的边界的一些基本原则。然而对于这一边界的界定,目前仍存很大争议。”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盛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行为艺术法律边界问题,应该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这一问题即使在美国也是饱受争议。”律师鲍毓明说,据了解,美国最高法院曾在案例中明确规定根据3个要件来确定一个艺术作品是不是淫秽作品:第一就是普通人用现代社会标准来衡量,看一件作品是否在整体上激起人的性欲;第二就是一件艺术作品是否公然以令人讨厌的方式描绘法律定义的性行为;第三就是艺术作品是否从整体上缺乏重要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虽然这些判定要件在出台后也是备受争议,但是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判断一件艺术作品是否属于淫秽作品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行为艺术可以说是方兴未艾,但同时存在失控的情形。”鲍毓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家现在对行为艺术有点茫然。可以考虑由对行为艺术感兴趣的艺术家自发组织一个行为艺术协会,分担很多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将很多事情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解决,比如由艺术家自发性的探讨艺术的边界、控制这个边界的尺度。同时,当艺术家遇到侵权情况时,也可以用行业协会的形式发挥集体的力量解决。现在从法律界的角度出发,并不能强求用一种标准、一种程序来认定淫秽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区别,但是,法律可以把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行为的争议作为努力的方向。

 


【编辑:李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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