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版权交易新局”调查之一:上海联交所接棒文交所? 2012-10-30 14:09:14 来源:雅昌艺术网华东站 作者:谢媛 点击:
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网站上公布一则“上海联交所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的新闻报道引发各方关注,报道称:“上海联交所和朵云轩合作,在国内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模式,对转让的艺术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打包销售。”

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网站上公布一则“上海联交所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的新闻报道引发各方关注,报道称:“上海联交所和朵云轩合作,在国内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模式,对转让的艺术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打包销售。”

报道中指出:“以往的书画作品销售其实只是所有权转让,按照相关著作权法规,藏家将买来的画作随意复制印刷,生产衍生产品,都是对画家著作权的侵犯。上海联交所将对转让的艺术作品采用所有权和著作权打包销售的模式,一方面注重对作者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对买方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这个被命名为“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模式的似乎是继艺术品股票之后的又一艺术品金融化的产品。然而这一所谓新产品的亮相引发的争论也随之而来。
朵云轩“被捆绑”?

该报道声称,上海联交所此番“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著作权交易模式是与朵云轩合作推出。

对此,上海朵云轩拍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承载在接受雅昌艺术网记者专访时澄清:“朵云轩旗下画廊只是承接这个展览,对此模式并无实质上的合作,上海联交所的这一说法是实际上是一种误导。”

而记者辗转联系到的报道中所提到的上海联交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主任杨钧,虽然对方以“条件尚未成熟、有待深索、难以接受专访”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但是对于是否是与朵云轩合作,也给出回应,声明“上海联交作仅就信息披露、作品展示与朵云轩合作”。

“猫腻”还是“创新”?

换言之,此次的王铭划的“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著作权交易模式,实际是上海联交所单方面行为。

缘何这一项目的设计单位不是“是以文化版权、股权、物权、债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的文交所而是上海联交所?

据知情人士透露称:“因为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被叫停后,有一批单位和投资人一直在找出口,联交所是其中之一,但联交所和文交所从行政上是一家,但是主管单位不一样、所以联交所希望通过版权交易的说法,绕开文交所,说明自己是版权交易,不是艺术品交易、否则就和文交所经营相撞车了”。

那么这一“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著作权交易模式是否真的成熟可行?按照上海联交所现在对外公布的消息,仔细观察这一模式,颇令人费解:选取的样本艺术家王铭划,并不是艺术圈公众熟悉面孔,他香港美术家协会副主席身份对于圈内也非常陌生,甚至于在雅昌艺术网上无法查到他作品的拍卖数据。

那么,上海联交所何以能在在报道中宣称:“捆绑著作权之后,王铭划作品此番定价比一般市场的所有权销售价翻了一倍”?

对此,当代艺术家、策展人、批评家徐子林一针见血指出:“这是又一盅迷魂汤,这种艺术品著作权捆绑交易存在猫腻”。

他质疑说:“既然宣称是“著作权确权系统”,那么对有疑问的人就应该有一个查询的通道,现在这个通道在哪里?”

他表示:“无论是联交所或者任何单位积极参与艺术市场的态度和行为都是好事,关键是要有好的方法,这次联交所用了很多法律名词,但是却没有解决艺术品交易的根本方法,其实只是想炒作所谓的创新。”

他认为,艺术家的版权不应该买卖,而应该“版权合作”:“如果一个艺术家把作品版权直接卖了,这样的艺术家还有什么价值?因为他以后再也不能使用这些作品的图片了,杂志要艺术家提供作品图片,都不可以,因为他已经失去了这个权力”。

对于艺术家版权,他解释道:“在其它行业可能比较复杂,但是在艺术品行业特别简单,艺术家创作一幅作品,比如一幅画,它的版权是艺术家的,这个时候版权能产生的利益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它只能被艺术家用在媒体、画册的宣传上,如果要产生商业价值,就需要版权合作比如,和时装合作、比如和家具合作,但是完成这个工作也需要艺术家参与改造,才能实现。”

上海联交所推出的这一模式,据介绍是将艺术品所有权和著作权捆绑起来,其目的之一是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保护,防止其作品被复制,从而保护艺术家的权益;目的之二是保护买方的权益,也就是通过这个方式能够保证买方购买到真迹。

上海商学院副教授窦莉梅认为,通过这种捆绑模式来保真,从而消除买家疑虑和卖家放心交易的心理,从而进一步保证价格能够上升。但是,艺术品的价格不是以这样保真、确权的方式就能够确价,它的价格变动是最不确定的,上海联交所也无法通过捆绑销售保证作品未来升值还是贬损。另外,她指出,就这一事件,从上海联交所确权过程来看,第三方是哪些人和哪些部门?他们对王铭划先生最近两年的作品的确真和确权过程,他们单方面的认定本身是不是具有合理性?是不是有说服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经济学上的一次试验?

窦莉梅表示,这种操作方式可以是一种实验,市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不同交易方式的实验:“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著作权是一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的力量得到合理的租金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可是目前会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第一,通过这样的“产权证”和“二维码”并不能防止复制行为的发生,第二,如果复制品出现,这两样东西能够起到类似于法律来规制复制品以及复制行为吗?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复制本身是没什么错的,出错的地方在于交易过程中将复制品当做真品来交易,这个过程是无法用捆绑销售来解决的。”

她举了个例子:“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和王刚砸赝品是一样的,砸掉赝品,还会有无数个赝品被制作出来,砸也砸不完,他怎么砸都不会杜绝赝品的不断涌现,也不能制止非法交易行为,包括把赝品当做真品来交易。而捆绑销售通过将著作权和所有权捆绑起来,即便是有先进的技术,怎么捆,也捆不住所有真品,杜绝复制品及其交易,这种做法无法辐射那么庞大的内容。万一复制品出现了,非法交易行为也发生了,联交所应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这个损失怎么挽回?因此,联交所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了保险公司的部分做法,但是却没有承担保险公司的责任。当然,联交所没有这个责任,但是既然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确真了,交易中发生欺瞒行为而产生的损失,相关当事人是会找到联交所来解决。”

而对于上海联交所报道中所提:“著作权交易不同于以画廊为代表的一级市场和以拍卖为代表的二级市场,更为注重版权的界定、作品的确真、估值估价的确定。” 窦莉梅艺术金融前沿研究团队的主要研究研究成员邵嘉晖并不认同。

他指出:第一,且不论版权的界定和作品的真伪,艺术品的估值估价是一个永恒的问题。一件艺术品的艺术价值未必可以与其商业价值画等号。艺术品的价格由历年成交状况、特定市场表现来界定其商业价值,商业价值是二级市场的产物;这里捆绑销售应该说属于一级市场,而价格的判定往往是由市场供需所决定,所以对于估值估价的确定需持怀疑态度。

此外,作品的保真问题也不是著作权捆绑销售就能解决。而版权的界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捆绑销售的确解决了版权的问题,但毕竟这样捆绑销售的作品是少数:“即便上海联交所联系很多艺术家,把他们的作品“捆绑”后进入流通领域,也只能保证这极小的一小部分艺术品。且现在国际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我国要打入国际艺术品市场,就应当和国际的法则相接轨,做一些别出心裁的模式反而弄巧成拙。”他表示。

所以,对于此次事件,徐子林表示:“谁做得并不重要,关键还是要做对才行,联交所的行为,是对艺术家的不尊重、对收藏家也是不尊重的。完全是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用了很多法律名词,却没搞懂收藏家到底要买的是什么!”

 

 


【编辑:武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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