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兴建时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多年前却发生火灾。最高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新台币1719万多元定谳。
根据判决书指出,位于台东县的台湾史前文化博物馆于民国89年间与营造公司签订工程合约后,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订立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单,确保营造公司完工,保险金额为2318万元。
史前馆主张,博物馆于90年7月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工程已施作的部分,营造公司未修复或继续完工,让史前馆重新发包其他公司继续施作工程,因此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史前馆418万多元,两者都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主张,史前馆在工程未验收通过就贸然开馆,也未依当时消防法规设置消防设备、将设备集中在地下1楼,也有过失。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史前馆未将消防设备放在地下1楼集中保管,与营造公司须付引火责任无关,否则会造成“引火者免责,责任全归救火不力者”的不公平现象。
且更二审依鉴定认为,博物馆失火是因营造公司违反屋内线路装置规则又未及时救火,因此需付9成过失责任,判保险公司赔偿1719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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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瀹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