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艺术品市场四大黑幕
0条评论 2011-08-11 14:42: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宁 李德欣

中拍协叹“无力监管”

 

张宁告诉半月谈记者,当前,“虚假鉴定”“知假拍假”“虚报成交额”已成为拍卖公司的三大毒瘤。从委托人(卖家)到拍卖方再到竞买人(买家)都可能成为假拍的共谋者。

 

半月谈记者从工商部门和中拍协获得的数据显示,国内四大拍卖公司“保利”“嘉德”“翰海”“匡时”均存在“2010年对外公布成交额推算的佣金收入与其实际主营收入严重背离”的情况。曾多次代理拍卖诉讼案件的艾连庆等律师认为,这有两种可能:“要么涉嫌偷税漏税,要么涉嫌虚假宣传。”

 

针对愈演愈烈的假拍乱象,中拍协会长张延华坦陈,因为缺乏监管权,中拍协每次接到举报只能给工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等致函协助核查,但总是石沉大海,收效甚微。

 

此外,由于中拍协所辖会员(拍卖公司)每年都要向协会缴纳费用,一些拍卖“巨头”老总还在中拍协担任要职,难免“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中拍协已掌握所辖多家拍卖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或虚假宣传的税表证据,但迟迟不肯向社会公开。

 

重拳整治迫在眉睫

 

张宁建议,西方一些国家的职能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准入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我国可借鉴国外做法,设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文化督察部门联合监管拍卖企业。

 

张延华表示,中拍协希望与工商、税务、商务、民政、文化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手监管。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陈兴保等专家认为,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拍前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针对拍卖法的修订,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等专家提出三条建议: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由只针对拍卖企业到涵盖卖、拍、买三方在内的拍卖行为;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编辑:陈耀杰】

编辑:陈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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