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近日现身拍场引发纷争,倒不是其拍出一百多万的价格,而是爆出周作人后人周吉宜称此手稿为特殊时期被查抄时未归还的物品,要求嘉德拍卖撤拍,但遭到拒绝,嘉德认为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否认委托人对手稿享有的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纠纷并非个案,这些年,随着艺术品价格一路走高的趋势,关于作品所属权的类似案件不胜枚举:1997年,王式廓油画《静物》、素描《德国老人》拍卖引发纠纷;2006年,因“来路不明”而备受争议的傅抱石晚年巨作《雨花台颂》7月29日在北京上拍,并拍出了创纪录的4200万元人民币高价。最具代表性的,还是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归属权的纠纷。
在艺术品市场上,并不是按“作品的原作者”来确定所有权人,很多藏家均收藏了各名家之作,不会仅以“原作者”来判断是否为合法委托人。只要认定拍品来源是合法的,物品持有人的后代是没有办法抗拒的。而在当年那种情况下,周吉宜很难取得相关清单和证明。
艺术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分离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拍卖法》第二章第六条拍卖标的中有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品的归属权问题,说到底就是拍品的合同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想让拍卖行撤拍,首先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使得拍卖合同无效。而采取这一措施的前提是,权利的主张者必须先提供足以证明其拥有拍品所有权的证据。
面对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及早出台相关的操作规范,特别是对于拍卖行来说,还是应该把好拍品的征集关,不仅对于拍品真假需要鉴定,对于所有权也应该仔细审查。如果对于拍卖的物品归属权有争议的话,则应该尽快要求法院先予诉讼保全,只要进入保全的程序,拍品就不能进行拍卖,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来解决相关的纠纷。
联想到目前愈演愈烈的“赝品”撤拍风波,虽然许多画家亲自要求拍卖行取消拍卖一些他们认为的“赝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拍卖行的自愿撤拍,这就意味着拍卖行的任意性非常强,如果觉得撤拍有利于其业务发展,肯定会积极配合,反之也就不予理睬。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来说,对于撤拍问题还是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特别是要有相关的规定来使得整个拍卖流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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