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云楼之争——优先购买权究竟是何种行为?
0条评论 2012-06-13 10:27:13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王林娇

在“过云楼藏书争夺战”事件中,有一个比较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大家也都在讨论,优先购买权究竟应该怎么定义?北京大学图书馆是不是具备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是不是有合理性?雅昌艺术网就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连线了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凤海老师,请王凤海老师就优先购买权做出解释。

  

王凤海老师对记者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国家对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与竞买人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可以拍卖所形成的价格优先购藏。

  

“但是优先购买权是分为两部分的,分别是行政购买权和当事人购买权,在过云楼争案件中,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优先购买权到底说的是哪部分?显然的是过云楼案例并没有涉及到所谓的当事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行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个权力,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可以这么说,这是绝对优先购买权,北京大学图书馆作为国家的收藏单位,是具备这种法律赋予的行政优先购买权的”。

  

王老师介绍说,优先购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一项条规,文物保护法从提出到现在正好是有三十年的时间,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来又经过了三次对于个别条款的修正,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其中第58条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王凤海老师说,这在中国的拍卖中也是有先例的,在2009年中国嘉德的春季拍卖会中,国家对于554.4万元成交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嘉德方面在得知国家要行使这项权利时通知了现场买受人,买受人按照文物法规定,放弃了对这件标的的竞争。

  

“国外也会有类似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款”,王凤海老师说,1996年的时候,王老师在英国等地交流学习,英国有一个部门叫做“文化遗产部”,类似于中国的文化部和文物局,英国的文化遗产部就明确规定了英国的拍卖必须要遵守优先购买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藏品。”

  

那么国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步骤是怎么样的呢?这其中有三个关键词:行使期限、行使声明、合法并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是“对象”。首先是行使期限的问题,匡时董国强在过云楼藏书拍卖结束后说,七天其实只是一个业内约定俗成的天数。而王老师也表示,这在民法中其实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我国民法上,对优先购买权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般而言,该期限过长不利于交易迅速进行和维护交易安全,也容易增加遭受情势变更的机会;期限过短又不利于先买权人(国家)权衡利弊,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七天的期限则是参照了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而做出的。

  

行使声明则是指拍卖前、中、后,国家相关部门要告之各竞买人对行使优先权标的的大概范围,行使的期限等事宜。王老师对雅昌艺术网说,在这里有一个需要说到的问题,就是想要实行优先购买权的国家部门是否参与现场的竞拍?这也是现在就过云楼案例上,微博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北京大学图书馆如果想要收藏这批书,应该在现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王老师则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做法,因为行政的优先购买权不同于当事人优先购买权,当事人优先购买权是私人之间的交易,而一旦是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又在现场参与竞拍,很容易对拍卖现场标的价格、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标的价格会出现哄抬的现象。但是国家一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就要遵守拍卖现场即成的价格来进行交易。

  

合法并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是“对象”,则是指这件标的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通过盗墓或者其他不合法的行为获得的,另外一方面,这件标的得经过国家文物局的鉴定,来对标的进行定性,过云楼藏书的文物价值自然无需多说,是一件合法并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

  

对于过云楼的案例,王老师说有四方面是需要强调的:

  

第一:匡时拍卖从征集到宣传到竞拍这组标的的时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至于有人说,为什么北大图书馆不在现场参与拍卖,却在事后来“争夺”过云楼藏书,这也是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的,而且北大图书馆也遵守了拍卖即成的价格,2.1亿元的成交价格。

  

第三:拍卖过后,北京大学图书馆作为国有文博机构,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而匡时方面的回应和做法是正确的。

 

第四: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通过江苏省政委对北京市文物局发出公函,这说明双方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此时,应该是他们的上级部门,即国家文物局做出最后的决定。

  

在过云楼案例中,有网友还发现了一个法律漏洞,就是国有文博机构究竟是如何来定义的?从江苏省政委发出的公函中说明,是江苏省政委委派国有文博机构南京图书馆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在共同实施过云楼藏书的竞拍计划,那么有网友提出了异议,这批书的最终收藏机构究竟是凤凰集团还是南京图书馆?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凤凰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过云楼藏书只是把使用权给了南京图书馆,但是收藏权和版权还是在凤凰集团。那么我们会想,这次的“争夺过云楼藏书”计划,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和南京图书馆来共同实行,是不是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有文博机构呢?王凤海则说,这个的确是存在问题,但是因为现在凤凰集团承诺过云楼藏书会在南京图书馆暂时收藏,不清楚这收藏的最后机构到底是归哪方所有,所以,暂时还不能定性。

  

基于现在江苏省和北京市文物局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王老师表示,这只能是由上级单位——国家文物局做出最后的决定,考核双方的保存条件等等其他因素,最后绝对是哪家机构收藏,第三种解决方法则是由国家文物局指定另外一个国家级的机构收藏这批过云楼藏书,比如国家级别的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对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南京图书馆先后提出要收藏过云楼藏书而言,并没有时间的先后顺序。

  

王凤海老师最后对雅昌艺术网记者说,匡时对于国家机构行使行政优先购买权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是完全正确的,至于这批藏书最终能花落谁家,暂时还不能确定,但是有一点是无疑的,国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行政优先购买权力,是具有决定性优先权的。
 

 


【编辑:刘霞】

编辑:admin

0条评论 评论

0/500

验证码:
新闻
  • 新闻
  • 展览
  • 机构
  • 拍卖
  • 艺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