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著名画家沈某创作的一幅国画被某美术馆收藏,当时双方曾达成协议,美术馆付沈某1500元,国画为美术馆永久收藏。沈某去世后,某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一套以国画作品为主的挂历,极为畅销,其中一幅即为美术馆提供的沈某创作的国画,美术馆因此获得二万余元。沈某的子女则认为,美术馆未经国画的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提供给某美术出版社印制挂历,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他们作为沈某的继承人,要求美术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美术馆则认为,沈某的国画早已被其收购,就像其他买卖一样,买方可对他们购买的物品随意处置,钱货两清,美术馆与沈某及其继承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因而拒绝沈某子女的要求。现在我有两个问题请教:1、沈某的国画已经卖给美术馆,他的子女还能向美术馆主张著作权吗?2、如果其子女享有著作权,那么美术馆作为买家又享有什么权利呢?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作品的作者是沈某,但沈某将其出售给美术馆,著作权归谁呢?且此时沈某已去世,沈某子女能否提出有关其父著作权的要求?
首先,我们看看著作权能否继承。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上述权利保护期限作了不同的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一般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换句话说,这三项权利为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还可以享受五十年的法律保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人身权不可以继承。也就是说本案中,沈某的子女对其父的作品是有继承权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原始著作权的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继承等方式而取得著作权的,叫继受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主体只能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不能取得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案涉及的作品是美术作品,我国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美术作品买卖完成后,买方得到的仅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作者仍对作品拥有除展览权外的著作权,期限是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
本案中,美术馆购买所得沈某的作品国画,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展览权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表现。该作品的著作权,除展览权外,仍由沈某享有,沈某死后,这部分权利由沈某子女依著作权法继承取得。美术馆在沈某死后,未经其继承人同意或授权,将沈某作品提供给美术出版社印制挂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美术馆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