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论一 ————
私人书信拍卖究竟合不合法?
王凤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私人书信拍卖应当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其所有权人只要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就可以根据个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可以收藏或转让,在转让的过程中可以赠与或买卖,在买卖过程中法律并不排除拍卖这种方式。实践中,在国内外都有拍卖名人信札的先例,因此私人书信拍卖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拍卖公司拍卖其合法取得的私人书信并不违法。但私人信件作为特殊物品,既涉及书信来往人之间私密意愿表达,是私人意志自由、伦理认知的重要载体,又可能关涉臧否人物、指点世事等诸多影响他者的私隐信息,对此,应结合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则,进行整体性衡量,并立足利益的权衡作有利于书信人的法律适用。
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品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过,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先生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拍卖是明智之举。当然,不是所有的书信都不能拍卖,如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取得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同意或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所有权人委托,就可以拍卖。
———— 争论二 ————
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
王凤海: 首先应先分析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作品转让给他人,这时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作品的展览权同样也发生了转移。当物权和著作权发生分离时,如果有其他的因素介入,往往会产生矛盾或发生纠纷。信件的拥有者具有所有权,信件的作者具有著作权,所有权属于物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物权和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秦前红:由于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行使向度,并且有时会表现出价值诉求的对立,因此权利的冲突是权利行使的自然伴生物。通常对于权利的冲突有两种消解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直接对权利进行价值排序,设定某种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优位。其二是交由司法根据具体情势进行具体衡量。本案所涉及的物权与隐私权冲突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的位序安排,如进入诉讼程序,则应由办案法官依循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参照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具体裁量。
唐新波:我认为,信件拍卖从侵犯的著作权层面维权更好实现权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信件的阅读对象限于收信人,要发表的话,需要征得写信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与其说是物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如说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所有权的处置当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人,所以信件拍卖,如果写信人的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当然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 争论三 ————
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
王凤海: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或竞买人(买受人)对自己身份要求保密时,拍卖人应当进行保密,拍卖本身是一种隐名交易,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持有的竞买号牌是其身份的唯一证明。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一种有效保护。设想,假如不经委托人或者竞买人(买受人)本人的同意,而将其信息予以公示,恐怕又会造成新的侵权纠纷。
秦前红:当下拍卖业呈现的乱象,凸显中国拍卖立法的缺失。未来的拍卖修法在确认拍卖行业自治传统、确保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下规定有关拍卖保密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应该更加细密、周延,尤其应具体规定保密事项的除外条款以及解密程序等。
唐新波:我国拍卖法并未规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开,委托人信息保密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过与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拍卖行也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从公平原则来说,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便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备案,监督。
———— 专家建议 ————
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
王凤海:对本案信件是否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还需做具体的分析。如果本案中委托人即通信人,杨绛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不被侵犯,但其不能主张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她的家属或亲人,因为其他人也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权。如果委托人不是通信人,则应该分析信件通过何种方式到达委托人手中,如果是杨绛先生本人赠予或转让,则视为其部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自己应当享有的隐私权。本案中,杨绛先生主张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帮助,公权力机关对此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竞买人作出约定,如:书信转让之后不得用于结集、出版、展览,不得泄露书信当事人的隐私等等,同时做出只有同意约定条款,签订相应协议后才可以参与竞买的保证。这种应对方式就是民事行为中的约定优先。
秦前红:首先是尽快启动修法或者由最高法院颁布可适用性司法解释;其次是被侵权人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拍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最后媒介应该合法、合理切入关注个案,以提升社会维权意识,开启公民维权心智。
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著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
【编辑: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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