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不说普罗大众,即便资质稍浅的法学界人士,也未必能够明确回答,眼下咱们究竟有多少种与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令法规。此番若非闹出了“《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这桩事,我们也根本就不知道早在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并明确公布:“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虽7年之后,即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该法又修正过一次,并于当日通过,且“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但我们不知,并不意味着拍卖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一无所知。或许,正因为人家知之甚详,才故意把此事弄得甚嚣尘上。用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曾参与《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杨立新教授的解读:“书信本身是物,私人通信的书信一般掌握在通信人手中。从此次拍卖的情况看,虽然拍卖者不是信件通信人,但应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信件,因此该委托人具有信件的所有权,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对信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信件本身不在杨绛先生手中,那么委托人如果不公开拍卖,而是私下进行转卖,在杨绛先生不知道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的。”
与杨立新教授不谋而合的是,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人大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凤海也说:“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刨除个人情感,单纯从法律上讲,拍卖主要适用于《拍卖法》,委托人如果对拍品有完全的处分权,则有权委托拍品上拍。”相比之下,北京一位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资深律师的看法也颇为客观:“如果仅从物品所有权角度来看,持有者具有使用权、占有权、处理权和收益权。持有人将物品拿去拍卖,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不涉嫌违法。但是,信件性质特殊,涉及著作权和隐私权,其使用方式是受限制的,如果持有人将书信内容对外公开、发表或编辑,就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著作权。”
尽管厦门大学中文系“钱学”研究专家张治博士明确表示,公开那些书信,对钱钟书先生的名誉没有损失:“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好像还好,基本上很多是客气话,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话而已。”他所说的“那个书信”,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其中在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译本第三册相赠,乃细读之,文笔远胜杨氏夫妇(注:杨宪益与戴乃迭),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钱先生“不能公开说”的话,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而在诸媒体和网站上“被公开”了。这对百岁老人杨绛而言,无疑会让她十分意外、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无论如何,钱钟书先生乃学界大家,而杨绛老人最喜欢的是英国诗人蓝德的“我和谁都不争,和谁争我都不屑”这句诗,并且百余年来始终身体力行,包括李国强和拍卖公司都很明白,不从情理上尊重杨绛的个人意愿,这段公案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逻辑进行,都会让旁观者觉得他们是在欺负钱氏一门甚至惹怒中国学人,他们的拍卖之举是难以善终的。一场哗众取宠、震惊学界的作秀,他们见好就收,也算是“功德圆满”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杨绛老人貌似“赢家”,其实不过作了一回人家“钻法律无明令禁止漏洞”的棋子。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参考以下例证——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