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美术馆禁止展出十类美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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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16:47:24 来源:苏州日报 作者:施晓平
苏州民办美术馆可追溯到1927年成立于沧浪亭旁的“苏州美术馆”。近年来,我市民办美术馆呈加速发展态势,目前已达近40家。随着民办美术馆的增多,如何管理也考验着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智慧。目前,我国尚无民办美术馆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其他城市也未出台过专门规定民办美术馆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为此,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办好民办美术馆。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民办博物馆的定义、登记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设立与变更和注销程序、藏品管理、年检、开放和展览、法律责任等。其中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美术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机关; 文化主管部门是民办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
在开放和展览上,《办法》规定民办美术馆应当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鼓励向社会免费开放,或对特殊人群实行减免费制度,需收取门票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管理。
在对展品的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当明示;禁止展出宣扬或传播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十类美术品。
据了解,市文广新局还将配套出台《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等级评估认定标准》,民办美术馆所享有扶持政策将与被评定的等级相对应。该局还将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的扶持实施细则》,以促进我市民办美术馆进一步发展。
编辑:文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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