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古董付500万定金反悔:中间人只还80万
0条评论 2013-11-19 10:55:52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保光

通过中间人介绍,高先生认识了一古玩收藏爱好者,并看中一瓷器。在两位中间人的见证下,买卖双方约定该瓷器价格1000万元,高先生支付定金500万元,买卖犹豫期为30天,在此期间反悔应退还所有费用。在支付定金后第27天,高先生反悔,并要求卖方、中间人退还所交费用。但中间人姜某一直拒绝退还80万元中介费。无奈之下,高先生将其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审理判决,姜某退还80万元中介费。

2010年8月初,高先生经中间人姜某、周某介绍认识了古玩收藏爱好者宫先生,在看中其收藏的一件“元至正型青花伊斯兰执壶”瓷器后,便想买走。随后,买卖双方和两位中间人口头商定:该瓷器的转让价为1000万元,可先支付定金500万元;交易的犹豫期为30天,其间如有异议可终止交易,周、姜二人为介绍人及担保人,中介费(每人80万元)从交易款中支付;如交易不成,各人将收取的款项退回。

同年8月10日,高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卖家宫先生支付了500万元定金,并取走该瓷器;第二天上午,宫先生依约向介绍人及中间人周、姜二人支付了中介费各80万元。姜某在宫汇款的“个人业务凭证”上注明“瓷器中介费”并签名。为防止发生纠纷,各方都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同年8月11日下午,因姜自称有事,未在交易合同上签字,高先生与周、宫三方根据此前四人约定的口头合同拟定并签署了《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在合同规定的30日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宫和周按照此前约定,分别退还高340万元和80万元。但是,另一中间人姜某一直没有返还。高先生将姜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姜某认为,中介费是收取卖家宫先生的,高先生没有权利向其追索。此外,她还表示,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退款义务。至于宫与高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与中介人无关。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姜某虽未在该《交易合同》上签字,但通过其余三人陈述的事实经过,能够确认姜某对整个交易过程是知情的,在合同签订之前高与姜及另外两人已达成共识,且姜某已通过宫收到高先生给付的中介费80万元,并在银行业务凭证上注明“瓷器中介费”。该协议未履行,应对中介费予以退还。最后,一审法院判处,由姜某退还中介费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姜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日前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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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中介欲与卖方平分定金

多数情况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买方毁约,卖方不退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应退还双倍定金。而市民牟女士在通过一家中介卖房遭遇买方违约时,却被中介要求一起“分享”3万元定金。

去年6月1日,市民牟女士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该房产中介联系买房人冯先生购买,并签订房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110万元,冯先生支付定金3万元给牟女士。在契约补充条款第4条中约定:本契约签订后,因买卖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悔约或解除,中介费不退,由悔约方承担。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所付定金由卖方和中介方各得50%。

签约当天,牟女士收到冯先生支付的定金3万元。几天后,冯某悔约,房屋买卖最终没有成交。对此,房产中介老板向牟女士索要定金3万元的50%。而牟女士认为,契约中的该项条款不公平,属于霸王条款,拒绝向其支付1.5万元违约金。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定金罚则的约定只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是作为守约方的专属权利,中介无权向合同守约方即本案牟女士主张要求分得50%定金,驳回其要求。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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