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税负有望进一步减轻
0条评论 2014-04-01 09:09:14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毛俊玉

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此前,财税学者马衍伟在本报撰文表示,多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日益活跃、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新文化业态和创意层出不穷,社会上对税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状况并不满意。面对我国政府债务越来越大、公共支出刚性越来越强的财政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支持经济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发展确实是一本难念的“经”。

但无论这本“经”多么难念,政府都必须念好。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政府在逐步推进财税改革,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将从中受惠。3月14日,国务院下发《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大财税支持。比如,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一举措此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了试点。1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2014]20号),该文件将“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外延大大扩充。

3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同样提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比如,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而即将出台的由文化部、工信部与财政部负责起草的《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之一就是为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和之前的财税政策相比,正在推行的政策进步之处体现在哪里?这些举措是否越来越符合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相关企业的税负?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文化财税研究人士。

财税支持力度很大

“《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是政府落实中央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在财税方面的具体体现。”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这些优惠措施中既有所得税方面的,也有流转税层面的,借鉴了目前执行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措施。

从2003年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以来,文化产业的相关财税政策进行了几轮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刘天永认为,一项税收政策科学与否,既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文化产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秩序,同时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企业快速成长。“近几年,我国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厘清文化产业的发展思路,通过‘营改增’等政策优化税制结构,引导科技类、出口服务贸易类文化企业的发展,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措施越来越科学。”

在北京市社科院文化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万超看来,虽然我国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但当前的税收政策仍具有过渡性质。“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前文化事业由政府包办,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正处于转型期,多数文化单位仍属‘事业体制、企业化运作’的模式,文化产业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将来需要调整支持的重点领域或扶持方式,应由政府投资为主转为社会投资为主,充分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郭万超说。

企业应尽可能争取优惠

当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减轻文化企业的税负?刘天永说:“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而言,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税负大大降低。”他以文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指出,经过认定取得高新资格的文化企业至少可以在以下4个方面获益: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科技部门的专项资金,四是资质较好的企业可申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更多财税优惠。

“文化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政策,尽可能争取税收优惠。”郭万超说。2013年,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科院首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组成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组对北京的动漫游戏企业进行实地调研。郭万超发现有些动漫游戏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了解不透,或觉得麻烦,就未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或未申请可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

对于企业在争取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刘天永表示,主管部门对申请税收优惠企业一般会有资质、条件的限制,企业除了需要提交合规性材料、及时备案外,还需要事前进行规划。他以文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例解释,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文化企业申请高新资格,除了满足“技术领域”这一必要条件外,还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达标。

刘天永特别指出,文化企业必须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否则,将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发明专利在认定过程中受认可的程度最高,企业还可以通过申请或受让等方式获得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规定,企业申请使用的核心知识产权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而在研发费用方面,一方面,其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依据不同企业规模要达到相应的比例;另一方面,文化企业要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规范性。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除了做好前期申请规划外,刘天永建议,文化企业也要提高管理水平,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一个统筹部门,以协调内部关系,同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对接。

文化财税政策仍需完善

近期出台的政策对相关文化企业是一个利好,但郭万超也指出,这次出台的政策还是局限于部分领域,比如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等方面的企业,当然这些是对文化产业竞争力提升最明显的领域。

那么,跟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企业的税负是否偏重,差距体现在什么地方?郭万超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企业税收负担仍较重,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不均衡现象。“从增值税负担来看,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文化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低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郭万超援引的研究数据显示,捷克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2%,而文化产业实施5%的低税率甚至免税;德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6%,而文化产业实施7%的低税率甚至免税;希腊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6%,而文化产业实施4%或8%的低税率甚至免税;西班牙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9.6%,而文化产业实施4%或8%的优惠税率甚至免税;卢森堡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8%,而文化产业实施5%的最低税率。

此外,郭万超指出,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现行增值税对文化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扭曲了政策的效应;文化事业费似税非税,不利于发挥税收对文化产业的调节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财税政策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郭万超说。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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