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应有多种考量因素
0条评论 2014-06-27 09:27: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随着文化金融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行业的金融实践也逐渐升温。

近日,湖南长沙银行与艺术担保、经纪机构合作推出艺术品抵押贷款产品“逸品贷”,农业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也正在酝酿艺术品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这使得这一曾经进入国内银行实操范围的艺术金融形式重新受到关注。

不过,总的来说,无论是借助第三方担保、经纪机构,还是借道海外机构给艺术品提供交易咨询、仓储物流、保险、评估鉴定,艺术品质押贷款的基础环节依然绕不过艺术品鉴定工作。然而,从当前来看,我国的艺术品鉴定程序尚不完善,只能通过艺术家进行艺术品鉴定备案。鉴于艺术品鉴定在法律、行业上受到的种种限制,这种鉴定方式无疑是重要的一步,但如果进一步厘清艺术品鉴定的几种原则可能对日后工作会有积极意义。

在艺术品鉴定工作中,作品研究以及社会环境和受众对作品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我们知道,以“艺术作品”为中心,其他要素与此有着不同的关系:“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是风格体现的关系,“受众”(包括专业的批评家、策展人,也包括一般的大众、赞助人等)与“艺术作品”是修辞接受的关系。在这些要素之外,还有随着时代不断变迁的社会环境。如果仅仅以“艺术家—艺术作品”这一关系来看,可能会错失另外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已故美国艺术史家高居翰是研究中国古代绘画艺术史的专家,他在其著作《画家生涯:传统中国画家的生活与工作》中研究了“受众—艺术作品”这一关系,笔者认为这揭示出艺术品鉴定的一种原则,也就是说从传统的鉴赏活动中剥离出来,从画家生涯的种种去辨识艺术品的真伪。高居翰在书中写道:“真迹并非一个全是或者全非的问题。”这也许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真伪是非的二元判分鉴定,不过,对于中国特殊艺术创作的环境来说这也是不无道理的。他表示,在中国和日本的古董商和收藏家中间流传着将一幅画说成“八成真”或“五成真”的说法。这样的表述并不主要着眼于作品真实出自该名家之手的几率,而更多指的是作品类似真迹的程度,或者见过此画者接纳其为该名画家真迹的比率。

一般来说,专家鉴定艺术品的方式是通过分析作品强烈的风格与笔墨水平去判断,从而确认作品是不是出自“艺术家之手”。但有些作品技术并不突出,仅仅依赖高度个人化、易识别的画风而呈现。在这种情况下,出自“艺术家之手”的作品可能会被判认为伪作,而这一类的作品也更容易从形式上赝造,这些作品包括社交场合的应景之作、纪念性绘画、特定主题的作品。这也表明了艺术家的独立与否对于艺术品的鉴定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早之前,艺术家的创作与赞助人或者说雇主的关系是存在的,而到了商品化社会出现之后,某些类型的艺术家与新兴的中产阶级或者说中层民众也发生了关系,特别是十七八世纪,来自商人阶层和中产阶级的赞助增加,而某些类型的艺术创作也顺应于商业文化,产生了大量售价相对低的艺术品。这样,艺术家的创作受到“受众—艺术作品”关系的影响,而使得艺术品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例如,赞助人意愿可能以一定的比重显示在艺术品中,这一出发点不同于传统业余文人绘画的精神。另外,赞助人与画家的互助关系使得支付方式与画作获取方式受到礼尚往来的中国人际关系模式的制约,这对于艺术品的最终面貌也会发生影响。

与此相关的是艺术品的赝造形式。一般来说,赝品都是指向他人赝造,他人赝造根据与原作面貌的不同关系又细分为好几个种类。而艺术品并非完全出自艺术家之手的“画家赝造”可能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例如,艺术家工作室雇佣助手以完成部分艺术创作工作,或者传统师承关系中艺术家的学徒及其追随者为艺术家代笔。对于前者,这可能就要区分艺术品局部由他人制作是否是合理行为。对于后者,就牵涉到较为复杂的鉴定,即艺术品的主体内容为赝造,但名款与印章为真实,这一情形在中国古代传统中也并不少见。受众的需求对于此类作品的影响不能不引起重视。

由此看来,艺术品鉴定工作还应该切合特殊的地域、时间来进行。从不同的考量要素出发,判断结果可能是迥异的,这对于其后的艺术品评估工作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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