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文物学院统计,目前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而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在全球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7万件。
2002年,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每年拨款5000万元人民币,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同年10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则开始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也促进了流失文物的回流。
此外,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也在同时发力。2002年,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成立,并在一年之后启动“国宝工程”,开始有组织的开展流失文物回归工作。
不过,迄今为止回流中国的流失文物仍属凤毛麟角。流失文物在回归问题上仍旧面临着包括法律等方面在内的诸多障碍。
事实上,为了防止和解决文物流失问题,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包括:1954年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70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1995年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政府也先后加入了这些公约。但是历史上的流失文物并没有因此顺利回归。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国宝工程公益基金总干事牛宪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国际公约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文物回归相关的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比如圆明园文物大多是1860年被英法联军抢走而流失的,事件发生在1954年以前,因而不能依据1954年的“海牙公约”提出索还请求。
其次,国际公约的执行力。一般来说,公约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按国际惯例,“条约不拘束第三国”。事实上,英国、法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没有加入相关公约。流失文物原属国因而不能依据国际公约,向没有缔约的“文物流入国”提出返还文物的要求。
此外,由于时代久远,很多文物是什么时候流出去的,出境时的情况是怎样,确切的证据资料很难搜集,这也成为法律技术上的瓶颈。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价值的声明》,表示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大英博物馆方面就曾表示:“将一个国家产生的东西归还给原地的承诺,将把大英博物馆和世界上其他著名博物馆掏空。”
(资料来源:《文史参考》《周末》《光明日报》《法制晚报》《湖南日报》)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