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钱不值钱以后,与“豆”你玩、“姜”你军同来的艺术品暴涨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盛世藏宝、乱世藏金”的古训。很多企业家、个人投资者在手里有钱以后,看看国内可以投资的渠道实在狭窄,而艺术品,特别是一些比较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很多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后,却在如何入账、如何处理税务问题上遇到了了一些问题:这些价值不菲的字画,可否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然后按照5年或者10年来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购买的字画一般动辄十数万甚至数十万、上百万,毋庸置疑其价格已远远超过企业日常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仅凭价格高就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呢,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全国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些地方性的相关规定可以供企业参考。
首先,税法上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定义,除了使用年限和设备、器具等资产特性的规定以外,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要求该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并进一步规定企业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是该费用的发生和支付必须与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这里有两个关键字“有关”和“相关”。可到底什么是有关和相关呢?与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间接有关和相关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呢?举个例子,企业是一家从事与设计有关的具有艺术气质的公司,为了体现公司的艺术性,企业购买了一批字画和雕塑放置在公司办公室里。这种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品牌的行为,是否算是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呢?其实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这个“有关和相关”必须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有关,而对于提升企业形象的这部分艺术品,其目的并不具有直接指向性,因此,目前在税收视角而言,比较难以将其视为与收入直接有关的开支。这一点在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文件中已经体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在浙江的企业,购买了名贵字画和古董等艺术品、收藏品,既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购买艺术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也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2005年、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2006年也分别出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字画、名贵装饰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购买了字画等艺术品,如何做账务处理,税务局是不管的,但是购买艺术品的相关费用不能和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费用那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早在2005年明确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并不是所有的省市对于企业购买艺术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书面规定的,因此,企业若购买了艺术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艺术品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操作口径,否则很有可能会存在被税务局要求补税。
既然企业购买艺术品在税法上不能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那么很多财务人员就要纠结了,支付了那么大一笔钱买了艺术品,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这里分享一个可能的处理方式供参考。正如本文开头所述,企业购买艺术品本意是为了投资,因此,这些艺术品其实跟企业购买金融产品一样属于企业的投资行为,那么在会计科目上可以在“短期投资”或“其他资产”中设置二级或三级科目来核算这部分艺术品。而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投资成本作为投资品的原始计税成本,等到投资品处置转让时,可以从处置或转让收入中扣除,按照净收益征收所得税。
编辑:陈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