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预展打碎拍品引起的两场官司
0条评论 2015-01-23 10:52:45 来源:艺术财经 作者:季涛

2004年1月初,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京广中心举办了2004迎春拍卖会。在这之前,翰海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拍品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1月7日晚上七点时分,正值拍卖预展期间,参观者房某在古董珍玩展厅不小心将一展柜橱窗玻璃撞碎,致使展柜内摆放的一件2391号拍品——“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摔碎。

该瓷瓶的保险额为120万元。

为此,翰海拍卖公司在首先对委托人进行了赔偿,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向房某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保险费、鉴定费、拍卖佣金、图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3.2万余元。

宣武区人民法院于当年7月28日开庭进行审理。

8月26日,中国人保与翰海公司签订结案协议书,确认保险理赔金额为120万元,并随即向翰海公司支付了120万元。同时,翰海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授权中国人保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或诉讼。

于是,翰海公司又向宣武区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9月3日下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撤诉结案。

中国人保在赔付翰海后,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28日,法院正式立案。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由于房先生的过错,导致保险标的物破碎,致使原告赔付120万元,房先生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先生赔偿12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称,由于展柜玻璃干净通透,本人没有看见展柜玻璃,导致脑袋碰在玻璃上。玻璃没有被安装牢固,玻璃倒下后将六棱瓶挤碰到地上摔碎。对于六棱瓶破碎事故的发生,起因是展柜存在严重隐患。该展柜采用普通5厘米玻璃,玻璃上沿与展柜凹槽没有完全契合,没有采用防砸或防暴玻璃,玻璃上没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展柜前没有人看护或提示,未设隔离线,也没有阻挡六棱瓶滚落到地面的措施。另外,该六棱瓶有足修,保险额估价120万元过高。被告是一个酷爱古玩的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拍品的故意,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同时认为,要分清责任还需要拍卖公司上庭,因此要求追加拍卖公司为第三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

审理中,法院要求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瓷器鉴定真伪。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意见为:“翰海拍卖公司2004年迎春拍卖会第2391号标的‘青花折枝六棱瓶’为乾隆年制”。原告同意这一结论,被告提出异议。被告要求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进行鉴定,原告同意到该处鉴定。

人民法院于是将封存取样送至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进行了陈旧性鉴定。该处鉴定结论为:“该样品胎和釉的化学组成与本实验室已测定的景德镇清代乾隆青花瓷的综合特征元素组成模式相符合”。原告同意这一结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否定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确认了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意见和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鉴定结论。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2006年12月7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过失撞破展柜玻璃,造成“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落地毁损,说明该预展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过失,未尽到对于贵重展品应采取与其价值相适应保护措施的义务,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二十万元。

二、毁损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一十元,由原告负担一万零五百元;由被告负担五千五百一十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一千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后,双方均要求上诉。

2007年6月,上诉法院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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