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对外发布了2015年第3号公告,即《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税政司介绍,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将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时间。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离境退税政策的全面启动,有助于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刺激国内消费。
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外旅客购买的艺术品没有实行离境退税政策,这一直是影响我国艺术品走出去的一大障碍。离境退税政策的全面启动后,对国内艺术品市场有多大影响?是否会刺激境外旅客购买艺术品的积极性,进而对自2012年以来一直处于下滑调整状态的艺术品市场注入一股动力呢?
本人认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于艺术品市场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试分析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目的与艺术市场无关
离境退税政策的出台源于2014年8月9日国务院发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2014]31号文件。“创新文化旅游产品”是确实其“拓展旅游发展空间”的一项措施,但是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里讲的“创新文化旅游产品”包括:鼓励专业艺术院团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整合会展活动,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等等。与艺术品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其真正目的在于“扩大旅游购物消费”,[2014]31号文件中要求将“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作为“扩大旅游购物消费”的一项措施。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有一个名为《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的附件,其中明确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旅游局等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具体措施。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即国办函〔2014〕121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才出台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因此,从政策出台的目的角度来看,该政策与促进艺术品市场发展没有直接关系。
二、离境退税政策不太好惠及艺术品拍卖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从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范围来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其他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都可以适用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艺术品也理应包括在内。艺术品拍卖是目前少有的艺术品公开交易形式,因为交易时公开的,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因此拍卖公司通常都会按照税收规定开具交易相关的税票。如果境外人士在国内的艺术品拍卖会上竞得艺术品,出境时按照离境退税政策享受予以退税的优惠,那一定会有利于艺术品拍卖市场。
但事实上,离境退税政策可能很难适用于拍卖活动,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拍卖公司不符合退税的场所。按照《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才享受退税政策,这里特别指明是“退税商店”,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从工商注册登记角度来看,拍卖公司是买卖中介,显然不属于“商店”的范畴。
第二,拍卖会上购买的艺术品无法满足退税商品的条件。《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对于拍卖会上的艺术品而言,其他区条件都好满足,但”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这一条件很难界定。
第三,税票方面可能也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按照此规定应该对拍卖公司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一规定因存在增值税主体错误的问题,很多地方并未执行。也就是说,艺术品拍卖中,很多地方并不涉及到增值税发票,而离境退税政策针对的恰恰是增值税。
三、离境退税政策对画廊业的实际影响可能不大
艺术品税收对画廊业的打击是最大的。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最有可能从中受益的应该就是画廊。画廊业与拍卖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法定身份没有得到确认,国家没有对一级市场出台过相关的法律规则,没有将画廊业放在特殊的位置来对待,二是将画廊和普通古玩字画店都划归”销售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行业,也就是相当于”商店“。因此,存在将画廊认定为”退税商店“的可能性,这一点有可能使画廊”因祸得福“了。
另外,税法按照批发零售行业的税则对画廊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全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画廊,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画廊,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因此,从理论上讲,画廊是可能适用离境退税政策的。
理论上讲,离境退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增加画廊的销售额,促进画廊业的发展,但是这个利好可能只是理论上的。因为,画廊业是否会欢迎这项政策,这可能是一个博弈。上文讲到,全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画廊,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画廊,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这项规定的结果是销售额越高的画廊,其增值税负担越重。这就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画廊尽量把年销售额控制在80万元之内,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二是催生了大量的”私下交易“,即不开具税票的艺术品交易。因此,如果离境退税政策不能让交易双方享受到比”私下交易“更大的好处,那么这项政策实际上是没有吸引力的。
综上所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于艺术品市场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值得鼓励,但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