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拍摄人体艺术照被指“亵渎文物、伤风败俗”,摄影师回应,创作没有影响任何人。
近日,一则“摄影师故宫拍摄人体艺术照”(“故宫裸照”持续发酵,“艺术有无底线”之争升级)的消息经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针对“亵渎文物、伤风败俗”等质疑,摄影师回应称,创作没有影响任何人。
有评论说:女人的形体本是上帝赐予的典雅、高贵、端庄的曲线美,但是作者主观意念将其与积淀丰富文化的故宫合成“艺术”就是不伦不类。艺术不是亵渎和牺牲另一种艺术,艺术也不是建立在民族和人类痛苦之上。
其实我倒很欣赏有人批评这是“场景的错位、态度的错位、公私界限的错位”。这倒是读出了其中的某种意味——“错位”的结局正是当代艺术对于现实介入和批判的关键所在。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在故宫里拍人体艺术照没什么大不了的,无需上纲上线地大加挞伐……这组摄影作品应当算艺术创作,并非淫秽物品。摄影师也应该是避开公众拍的,不能算是猥亵性的行为。而女模特的造型,基本上也不构成对文物的破坏。当然,如果一些行为比如骑坐在螭首上,违反了故宫的明确规定,那就是不合适的,不但应当进行批评,还要接受处罚才是……从文物保护角度看,不管是拍摄什么,哪怕不是人体照,也都不能损坏故宫的文物。
这让我不禁联想起多年前的一桩公案——一次原本正常的人体摄影艺术比赛,酿成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局:当事人和人体模特儿被治安拘留,在2004年的上海摄影界引发了一场小小的“地震”。
当时一家俱乐部组织的“人体摄影比赛”,其初衷是想给人体摄影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氛围,同时也为规范人体摄影市场做出有益的探索。由于是第一次在上海进行如此规模的人体摄影比赛,因此在整个策划和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考虑上的不周,加上一些炒作,导致了事件向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方向发展。模特儿仅仅就是在室内的拍摄空间的走道上裸体披着薄纱,最终被定位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因“扰乱公共秩序罪”被治安拘留三天。
这里不妨摘录一段事后专家在报刊上的评述:“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于大江律师认为,这一事件本身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商业行为中如果涉嫌淫秽或色情的成分该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中几乎是一个空白……对商场或相关人员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有些牵强……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她(模特儿)这种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均是不太完善的。”
照此推理,这次故宫的拍摄,是不是也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该处罚的是模特儿,还是摄影师?我不想看到十年前的悲剧再次发生,与时俱进的中国人体摄影,应该到了一个可以说清楚、讲明白的关口了!
回到整个世界的大格局,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可为参照:美国摄影家图尼克自1992年以来就一直在从事为裸体者在公共场合拍集体照的工作。此前,图尼克在美国进行类似的拍照时曾多次遭到逮捕。从2000年开始,他与纽约市政府开始打官司,最后花了一年的时间打赢官司,美国最高法院也判决他的行为合法。
2007年5月6日,斯宾塞·图尼克在墨西哥城索卡洛广场进行了有2万志愿者合作的裸体摄影活动。
斯宾塞·图尼克拍的《悉尼1》(2010),大约5200名志愿者在歌剧院外铺成了一片“肉毯”。
图尼克说:“我呼吁更多的人站出来参加我的拍摄工作,如果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我将感到很幸运。我会给每个参加者赠送一张集体照。”最终,这些年的实践证明,他已经在世界上许多著名的景点拍摄了精彩的人体艺术作品,其中2007年5月6日,图尼克在墨西哥城进行了2万人的裸体摄影活动,是迄今为止其职业生涯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还比如,2006年6月19日,他组织了1500多名委内瑞拉人于黎明前在首都加拉加斯的一条主要干道上集体宽衣解带,在这些被拍的裸体民众身后就是委内瑞拉民族英雄西蒙·波利瓦尔的雕像——好像也没有什么反对的声音。
图尼克从最初的偷偷摸摸拍摄还要怕被警察抓起来,到后来的在艺术圈闯出名堂,有人争着抢着给他当裸体模特儿,其渐渐被公众接受的,不是他这种行为艺术式的参与方式,而是他的摄影作品确实有独特之处。或者正如我前面所说,已经成为一种当代观念艺术的组成部分,早已超越了所谓的人体唯美的局限。
其实,这次对摄影师有质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拍摄地点在故宫。
我想起毛泽东生前在美术教育界对于文化部废除使用模特儿的长信上的批示:“此事应当改变。男女老少裸体model,是绘画和雕塑必需的基本功,不要不行。封建思想,加以禁止,是不妥的。即使有些坏事出现,也不要紧。为了艺术学科,不惜小有牺牲。请酌定。”
毛主席当年说“画画是科学”,照此推理,摄影更是科学。室内画人体可以,室外拍摄人体应该也无禁忌?
当然,艺术和低俗,有时候其实只有一步之遥。
(作者系上师大教授)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