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乾隆墓曾在民国时期被盗
松江县盗墓案判决书
孙殿英
盗墓是一种渊源古远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就有因盗墓而大发横财的,其中最着名的,大概要数民国时期的大盗孙殿英了。1928年,他放纵部下在河北马兰峪盗掘清东陵,事发后震惊全国,就此恶名远扬。
除了孙殿英这样的大盗,民国时期,还有些乡间小盗,也无视伦理铤而走险盗人墓葬。1920年,在松江县汝四图地方,就有这么一个盗墓贼,居然挖开了自家邻居的墓。
本期撰稿江苏省档案馆陈志远盖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章润
愤怒
病故亲人的棺材被撬开
民国年间,在江苏省的松江县汝四图地方,生活着一户杨姓人家。民国9年(1920年)4月30日,杨家的女主人倪氏因病去世。
倪氏去世两天后,家人备好棺材将她安葬,墓址就选在离家不远的农田里。故人入土为安,亲人还沉浸在伤痛之中。不料,5月5日早上,发生了一件让他们震怒的事情。
5月5日一早,杨文华的侄女杨杏宝到田里干活,无意中捡到一方白湘布和一条黄纸带。杨杏宝前两天刚参加过婶婶倪氏的葬礼,她一眼看出,这两件物品,都是婶婶的入殓物。杨杏宝赶紧找到杨文华家中,向他们通报情况。
杨文华的儿子杨阿二和杨阿四听到这个消息后,又吃惊又愤怒。他们匆匆赶到母亲倪氏的墓地,发现墓已经被掘开,母亲身上几件下葬时穿的衣服,都被扒走了。盗贼显然是昨天夜里来的,墓地旁边的黄花草都被踩塌了,留下明显的脚印。
盗贼从哪里来?他到底是谁?他把棺材中盗取的衣物送到哪里去了?杨阿二和杨阿四沿着脚印一路找去,想查出个究竟来。
吃惊
邻居门口出现一根绵绸带
脚印一路弯弯曲曲延伸,将杨阿二和杨阿四带到了邻居蒋树春的门口。兄弟俩远远就看到,蒋家门口有一条熟悉的蓝绵绸带,这根带子,正是母亲下葬时放入棺内的。杨家两兄弟震惊之余,更多的是愤怒。这个蒋树春,居然把偷窃目标对准了邻居的墓葬,乡里乡亲的,他的这种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容忍。
杨家兄弟决定要将这个无耻的盗墓贼绳之以法。他们带上蓝绵绸带,一路奔到松江县公署,指名要告蒋树春。松江县公署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当即传唤蒋树春到公堂对簿。
蒋树春很快来了,但在公堂之上,他坚决否认曾经偷盗邻居倪氏的墓葬。为查清案件,随后,县公署又多次传讯蒋树春。蒋树春每次都坚决否认,并且,他还反过来指责杨文华及其儿子。蒋树春说,他和杨家因为买卖田地产生了矛盾,杨家对他怀恨在心,因此,才设计陷害他。为了证明自己并不曾盗墓,蒋树春还提供了三位邻居做证人,分别是刘德根、杨四宝、周阿秋。
对于蒋树春的所言所语,县公署也很重视,并派出警察分所长夏维康前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蒋树春和杨家并没有田地纠纷。
与此同时,县公署还传讯了蒋树春提供的证人刘德根、杨四宝、周阿秋。三位证人表示,蒋树春是独家居住,和他们的交往并不多。他们只知道,5月5日那天早上,杨家人循着脚印找到了蒋树春门口,并发现了一根蓝绵绸带。
意外
棺中殓物再现村旁河滩
刘德根、杨四宝、周阿秋三位证人的出场,不仅没有洗清蒋树春的嫌疑,反而似乎坐实了他的偷盗行为。蒋树春随后被羁押在案。
在接下来的审讯中,面对人证、物证,蒋树春步步失守、节节败退,但他就是不肯亲口承认自己有盗墓行为。在一次审讯中,蒋树春说,都怪自己从前是“丑歇格”,所以才被冤枉。县公署知事进而讯问,“丑歇格”是什么意思。蒋树春又闭口不语。知事又询问旁人,才明白,在松江土话里,“丑歇格”就是坏过的意思。
原来,蒋树春过去有过多次偷窃行为,是远近有名的窃贼。杨家人对他的劣迹一清二楚,向来与他无交往。这次,他的出格行为实在惹恼了杨家人。
人证、物证都有了,杨家人眼巴巴等着给蒋树春定罪,但县公署的宣判却始终没下来。因为,倪氏棺材中失窃的衣物用品,除了那条绵绸带,其余的一直下落不明,缺乏足够的物证,一时无法结案。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就这样一拖再拖,转眼二十多天过去了。
明知道盗墓贼就在眼前,但却拿他无可奈何,杨家人的气愤里又添了许多沮丧。好在,峰回路转,6月1日这天,对杨家有利的新证据出现了。
原来,这天,杨文华找到了妻子倪氏棺材中失窃的另外几件物品:一件洋绸披风、一件洋绸夹袄、一件棉袄、一条花布手巾。发现失物的地点,正位于蒋树春家和倪氏墓之间的河滩上。杨文华迅速将新的证据送往县公署。
结局
无良邻居获刑三年
有了新证据,县公署再次审讯蒋树春。审讯中,一个细节让案情终于尘埃落定。原来,在蒋树春被关押期间,5月24日那天,他的妻子曾来探望过他。经过之前的多次讯问,蒋树春感觉到自己处境极为不利,他时刻担心自己藏起来的几件赃物被查获。因此,见到妻子后,他秘密叮嘱一定要将赃物抛掉。
蒋妻回家后,着手实施丈夫的计划。但由于杨家人白天黑夜都盯得很紧,苦于没有机会行动。直到七天之后的6月1日,她终于找到机会将赃物抛掉。刚一出手,就被蹲守已久的杨文华发现。
1920年6月5日,在经过一个月的审理后,案件水落石出。县公署对嫌犯作出判决:蒋树春窃取杨文华之妻倪氏棺内衣物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
面对确凿的证据,一直口称自己是受冤枉的蒋树春终于哑口无言。
点评
这是一起发生在北洋时期的盗窃案,法官认为被告蒋树春盗取了杨文华妻子棺材中的殓物,构成犯罪。这一行为虽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盗墓行为,但是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仍然属于“发冢罪”的一种。“发冢罪”清代末期改称为“发掘坟墓罪”,民国时期1928年以前称为“毁掘坟墓罪”,1928年以后称为“侵害坟墓尸体罪”。
盗墓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行业,在我国至少从春秋时期就开始存在。从历史上看,大规模的官方盗墓行为主要带有羞辱尸体的政治目的,兼带盗取陪葬财物的目的。民间盗墓大多以获取墓葬中的财物为目的,有时候也会在盗墓过程中将尸体丢弃、肢解甚至毁灭,造成尸体被羞辱。而自古以来,绝大多数朝代都将盗墓作为专门的犯罪行为,设立专条予以处罚。
对盗墓行为的处罚最早出现在汉代。汉代掘墓盗窃的行为很普遍,人们称这些人为“掘业”,当时法律规定“发墓者诛”。唐朝法律中列“发冢”专条,规定凡是盗墓的,处加役流刑,即流3000里,再加3年徒刑;已经打开棺椁的处绞刑;盗墓还没有挖到棺椁的,处3年徒刑;盗取死者衣服的,减一等处罚,即处2年徒刑。明代法律规定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处绞刑;已掘墓但是还没有挖到棺椁的,杖一百、徒三年。清代法律规定比明代要严格,清朝同治年间规定,盗一般人的墓穴,按照情节,首犯处斩立决或绞立决,从犯处绞候决。1912年《暂行新刑律》规定,发掘盗墓行为处2等至4等有期徒刑;未掘墓而盗取殓物处3等至5等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死刑。
延伸阅读
孙殿英:最着名的盗墓贼
孙殿英曾任国民革命军第六军团第十二军军长,因在河北马兰峪盗掘清东陵而闻名。上世纪八十年代,电影《东陵大盗》即以此事为原型展开故事情节。
东陵是清朝慈禧太后的陵墓。1928年6月,孙殿英率部驻防在河北蓟县,驻地距离清东陵仅一山之隔。孙殿英先是派人炸开慈禧太后的定东陵,从金椁内棺盗窃了大量稀世珍宝。后又掘乾隆帝的裕陵,并亲自进墓点视宝物,得珍珠、翡翠、玉石、象牙等宝贝无数。此事被发现后,轰动全国。阎锡山电令卫戍司令部从速组织军事法庭查处此案,军事法庭由商震上将任审判长。但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有人估计,1928年的东陵,被盗走了上亿的珍宝。这些珍宝,据传有部分被变卖,有部分流入国民政府高官之手,有部分被走私海外……其中的大部分,至今下落不明,其去向成为永久的谜。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