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艺术品市场 新法规成“尚方宝剑”?
0条评论 2016-02-29 09:49:3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金叶

商晚期 鸟形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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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由文化部主持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作为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法律文件,《办法》的出台引发多方关注。它不仅取消了对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管理,而且释放出诸多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力求正本清源的信号。大家都在期待:它是否能成为改善目前艺术品市场乱象丛生的一柄“尚方宝剑”呢?

从“美术品”到“艺术品”走了21年

参与此次《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的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告诉记者,事实上,在《办法》出台之前,文化部于1994年就发布过一个《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当时的背景是,我国艺术品市场刚刚起步。而从2003年起,我国艺术品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为适应艺术品市场发展的需求,2004年文化部对《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做了第一次修订,取消了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拍卖企业、国内美术品商业性展览和拍卖活动的市场准入审批。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超出了我们的预期——中国从在国际市场上名不见经传,到2006年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跃居国际市场第四位,之后又先后超过法国和英国,在2009年成为世界第二大艺术品市场,2010年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艺术市场。艺术品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诚信缺失、逃避经营责任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方面,需要加强市场经营规范,社会对艺术品市场加强立法建设呼声急切。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于2014年启动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刘双舟介绍。

一个有趣的变化是,修订完成的《办法》,将之前“美术品”的表述变成了“艺术品”。刘双舟告诉记者,2004年以前的国内艺术品市场,主要以书画作品为交易标的,但现在艺术品市场的交易标的种类更加丰富,而且更趋于商品化。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沿用了21年的“美术品”改名为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也更加规范的“艺术品”。

针对“乱象丛生”

有正面法规指引

真伪难辨怎么办?买家被卖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设套、忽悠怎么办?万一不小心还是买到了赝品怎么办?针对艺术品市场的“乱象丛生”,《办法》第一次给出了正面的法规指引。

真伪难辨怎么办?

明确艺术品评估鉴定的服务规范

《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卖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局”怎么办?

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

在艺术品交易中,卖家对艺术品的了解通常是全面的,买家了解的情况却经常是片面甚至失真的。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就给消费者购买艺术品的判断力造成很大障碍,容易决策失误。

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买到赝品无处说理怎么办?

引入责任溯源原则

买到赝品之后无从举证,责任追溯十分困难,也是艺术品交易中一个重大的问题。针对这个现象,《办法》强调艺术品交易要遵循“责任溯源”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可以让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诸多规定恐无法落地质疑《办法》变“空话”

对于《办法》的出台,收藏圈很多“大佬”都表示出了关注。知名藏家朱绍良表示,在《办法》之前,可以适用于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如《文物保护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法》等,但都针对性不强。“这次《办法》的制定者,是这个行业里长期的参与者、观察者,从事多年的调研工作,所以《办法》确实触及了艺术品市场目前最严重的一些问题,相信会对规范艺术品市场起到很好的作用。”他说。

但也有藏家表示不那么乐观。上海藏家冯毅表示,《办法》的设想是不错的,但十分担心有些规则无法“落地”。比如针对艺术品的鉴定问题,《办法》规定要实行艺术品鉴评执行专家组责任制。“但这些专家的资质又由谁来‘鉴定’呢?如果参加鉴定的都是些不懂装懂的人,那这些规则不就成了空话?”他表示。

资深艺术经济学家、中国文化管理协会艺术品市场管理委员会理事马健博士则对《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表示质疑:该条款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他认为:“事实上这是一个很难执行的条款。抛开真伪问题不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税收问题。如果中国的画廊都规规矩矩地按现行税率纳税,那很快就死光了。所以,虽然有‘规定’,但在实际交易中,画廊和买家还是会按照老办法或者通过博弈而达成的新办法做。”

即便是此次《办法》制定的参与者刘双舟,去年也曾在自己的微博中“吐槽”,表示让“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是很困难的,因为“艺术品权利转移无需登记”。

在回答记者关于是否担心此《办法》会有诸多条款难以执行的问题时,刘双舟也坦言,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是太多、太复杂,不能指望通过《办法》这一个部门规章来全部解决。“尤其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问题,存在的争议还比较大。另外还有些内容的落实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办法》中有些规定落实起来会遇到困难也是很正常的,不能因此就否定《办法》的作用。随着艺术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刘双舟表示。

莫要高估立法作用“管制”不是万能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晋长明注意到,依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应买受人要求对其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既然是“应当”,艺术品经营者就有义务完成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的尽职调查,但是,如果经营者拒绝进行尽职调查,其是否会被文化主管部门处罚?买受人是否有权退回该艺术品并要求赔偿?《办法》并没有相应规定。

而记者也发现,即便是一些处罚的条款,罚款的数额和艺术品欺诈可能获得的暴利相比,也是“毛毛雨”级别。比如,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责任。但如果没有履行这个责任,实际上只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朱绍良表示,在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上,犯罪成本太低,是造成今天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苏富比和佳士得这两家百年老店都曾经在2000年前遭遇过商业欺诈调查:一是因为反垄断被罚了4.8亿美元;一是因为联合做局被罚了2个多亿元。一家公司的总裁还因此坐了一年牢。而在国内,针对艺术品犯罪的处罚明显过低了,其结果就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不过我也能理解,《办法》只是一个部门出台的规章,必然有力所不逮的地方。我希望文化部可以联合更多的执法部门,比如税务、工商等,加大针对艺术品市场犯罪的惩罚力度,因为只有严格的处罚才会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朱绍良同时也指出了中西方对艺术品市场管理的一个显着不同,“比如在美国,除了关于商业欺诈的调查,就再没有任何专门针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律了。不像我们左一个《文物法》,右一个《办法》,可艺术品市场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这实在值得大家深思。法律很重要,惩戒很重要,但行业的自律更重要。比如苏富比和佳士得,他们都有内部的保真退货条款,虽然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他们必须这么做,但他们就是敢于对买家承诺,如果五年内发现拍品有问题,只要有两位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就可以全额退款。我相信,这种自律性也是他们能成长为百年老店的重要原因。”

马健则表示,他感觉《办法》的整个思路还是传统的市场管制思路。但是,市场管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管制不是万能的,管制也会“失灵”。“首先是管制成本问题,其次是管制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以及管制者‘被俘获’所产生的腐败问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他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最大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兼顾顶层设计与落地思维的整体性改革方案。一方面,我们不要简单地高估艺术品市场立法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也早已过了‘文件治国’的年代。因此,以我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了解,不必对《办法》寄予厚望,否则,最终一定会很失望。事实上,传统的中国艺术品市场管制思路早已不能适应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新发展,必须从市场治理的角度入手从长计议,这才是改革的方向。”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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