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应该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相对薄弱,把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对立看待。
在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责任,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追责规定,对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义务,甚至法人违法破坏文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政纪责任
故宫博物院钟表组的王津站在人群中,望着玻璃橱窗里刚刚修复了几个月的钟表,对着镜头说了句,“有点心疼”。
这是近日热播的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里的一个片断。王津“心疼”的是,观众在故宫看到的宫廷钟表是静静摆放在展厅里的,只有看了纪录片才会知道,在被修好的那一刻,钟表犹如精灵附体般复活灵动,令人有种穿越历史的震撼。
“这些钟表本来需要动起来的,报时啊、装饰机关啊。”王津因为观众没有看到宫廷钟表的演艺功能而深感遗憾。
与王津的遗憾相比,国家文物局近日公布的一组数据则更令人遗憾:2015年,国家文物局接报各级文物安全案件143起,其中包括文物火灾事故23起,文物盗窃盗抢案件29起,古文化遗址、墓葬被盗掘案件83起。2015年度,在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的案件中,法人违法案件占78%。
“绝大多数文物违法案件为法人违法案件”,这已经不是国家文物局第一次作如此表述。
文物保护要向经济发展让路,这一倾向令文物界人士不安,也是法人违法的核心问题——文物保护最大的矛盾,就是民族的长远利益与当地短期经济利益的矛盾。
留住城市记忆延续历史文脉
每一件文物里都有一个历史故事,这也是让那些文物修复师为之痴迷的原因之一。
对于那些与历史对话的文物修复师来说,当看到公开报道的文物违法案件时,他们心里会作何感想,我们无法揣测。但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再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遏制法人违法行为,许多珍贵的文物将可能消失殆尽。
2013年11月19日,山东省即墨市古城片区改造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按照规划,到2016年,即墨“千年古城”将再次重现。
然而,正是在“即墨古城片区改造项目”中,开发单位擅自拆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山街五福巷和多处普查登记文物,新建大量仿古建筑,损失难以挽回。
还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将军府,本来位于市区内,当地政府却对其进行整体搬迁。更为夸张的是,2011年,齐齐哈尔市政府又拟将10年前迁出市区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黑龙江将军府,再花巨资搬迁回来。此次迁回需要花费上亿元,意在争创历史文化名城。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周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可以说,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很多法人违法行为都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比如我们熟知的修建形象工程、城市扩张、修建文化广场等。
随着经济发展,国家级文物保护和省级文物保护按照国家文件都有保护规划,可以说国保和省保的保护力度比较大,但是市保和县保就没有那么乐观了,甚至将文物移到另一个地方——拆不行,就移地方。
“一个大规模的文物遗址,其在一个地方是有一定的历史缘由的,历史根源是既定的。然而,在一些市县,很多这样的文物或被拆除或被移走,没有经过前期科学论证。”周荣说。
“一些地方领导对所在城市中的文化遗产价值和保存状况几乎一无所知,或出于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或迫切积累任职的政绩,或只盯住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成片的历史街区交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改造,过度商业化的运作、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往往造成传统空间、生活机理及其历史文脉的割裂,导致城市记忆的消失。”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的一番话,直中要害。
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司长刘铭威认为,法人违法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一方面缘于当地文物部门监督当地政府行为有难度,另一方面很多县级文保单位可能平均不到两人,连保护工作都难以全面开展,更遑论开展执法工作。
此外,由于机构不健全,导致有些地方把文物执法职能转托给其他部门,诸如城管执法等,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即城管执法多在城市进行,而文物点多散布在乡村、田野、沙漠等偏远之地。同时也存在文物执法的技术问题。因为,在违法的认定上,需要有专业知识才能有统一的执法标准。
另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整体情况参差不一,受地方政府财力限制,大批市保、县保和近64万处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陷入投入少、保护状况差的窘境。
保护文物是地方政府法定责任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近年来,各地如火如荼地大兴土木。
在江苏省徐州市,韩桥煤矿旧址曾被评为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十大发现,2011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徐州矿务集团韩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2014年2月,贾汪区委、区政府与徐矿集团签署协议,未经审批擅自决定在旧址所在区域建设“夏桥工业广场”,土地由徐矿集团拆除成净地后交区政府收储。
同年4月至5月,韩桥实业有限公司实施该地块建筑物拆除工程。尽管江苏省、徐州市文物部门发出停工要求,但该公司无视,擅自拆除了7处文物建筑,致使文物本体遭严重破坏。
在一篇名为《再读韩桥:韩桥煤矿旧址文物修复开工》文章中,作者这样描述施工现场——眼前除了那个建于“民国二十四年”的石水塔和淮海战役中“第四绥靖区起义旧址”矿办公楼外,一切都被扒得荡然无存。时隔13年,再次走进这座既熟悉又陌生的院子,视线触及之处,实在惨不忍睹:粗壮的大树已经枯死,宽出的屋檐大部朽塌,结实的铁栏被人盗卖,院中的喷泉池无从辨认,野草丛生、污秽遍地……
国家文物局认为,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政府与企业法人共同违法案件”,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涉嫌触犯刑法。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损毁就没有了。”周荣说,不可复制是文化遗产最核心的特点,这就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所在。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这意味着保护文物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责任。
近日,国务院印发意见,重申地方人民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从2016年开始,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对法人违法案件做到“零容忍”。
遏制法人违法需调整考核体系
在纪录片里,故宫博物院木器组的屈峰说,文物其实与人无异,文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让它传播文化。中国古代讲究格物,是以自身来观物,又以物来观自己。要在制物的过程中想办法把自己融到里头去。
故宫博物院镶嵌组的孔艳菊说,文物是活的。看起来是死的东西放在那里,但是真正接触起来你就会发现非常精彩、非常美,而且确实是有生命的。
可周荣发现,现在有两种倾向不太好,一是文物保护要向经济发展让路;二是被动保护不改变,原来什么样现在什么样,不维修维护。
周荣认为,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应该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相对薄弱,把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对立看待。
对此,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文物学院院长、中国艺术品市场管理委员会会长李彦君认为,有时候民间的保护更有效。
李彦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在对文物造成破坏最严重的,往往不是个人而是机构,这种破坏通常是毁灭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消失许多都是法人造成的。
因此,文物界有一个共识,在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责任,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追责规定,对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义务,甚至法人违法破坏文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政纪责任。
周荣说,制定法律法规严格处理法人违法案件,是针对已经被破坏或损毁的文物,是治标;应调整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将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责任纳入考核体系,而不是惟GDP,这才是治本。
也就是说,把文物保护的关口前移,移到地方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同时,对文物保护进行适度补偿。对文物密集地区及周边百姓,除财政支持外,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有助于缓解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让他们分享到文物保护的成果而不是只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
“做我们这一行,必须安静,再宁静,必须要耐得住寂寞。”王津说。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亦是如此。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