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文”),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主流媒体《光明日报》以《文化部发布新规治理艺术品市场乱象》为标题进行解读。同时,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56号文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解读: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与“一带一路”是新政上台后极具战略方向的两个新理念,从政治角度来看,二者均旨在对外输出文化价值观,与“中国梦”紧密呼应,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以文化作为粘合剂重新建立亚洲国家共同体;从经济角度来看,二者都是软着陆的手段,“文化产业”为中国寻找地产、资源、人口红利之后的经济发展新动力、社会新资产,“一带一路”则是“产能合作”的落实,旨在消化上个经济阶段的遗留产能,符合“去库存”的题中之义。
在上述逻辑中,我们可以正确理解“文化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意义,它是与“一带一路”相提并论的大战略、大方向。也正是在上述逻辑中,文化部在2016年新年伊始就立刻公布56号文,而且具体到“艺术市场”,证明了对“艺术经济”的极其重视。
当然,这次迅速出文还有另外一层原因。国家自2012年起一直多次呼召文化产业发展,密集发布政策、讲话,然而在如此的政策热度下,2015年艺术市场反而遇冷,文化产业的风头很大程度上让电影卷走了,这显然敦促分管艺术产业的文化部必须有所动作。
《光明日报》发文《文化部发布新规治理艺术品市场乱象》解析
《光明日报》在题目为《文化部发布新规治理艺术品市场乱象》的文中,承认中国艺术市场发展迅速,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须规范。
解读:注意标红部分,这是《光明日报》所认为的56号文的目的,结合《文化部发布新规治理艺术品市场乱象》的标题,说明官方态度:第一,中国艺术市场到了需要定新规矩的时候了;第二,新规矩首先需要治理的是“假”。这个“假”不光是指卖假画,也包括了假信用、假数据、假交易等不规范的运营行为。这几项要求应该说是比较重量级的,这表示国家开始对由来已久的“艺术圈水太深”的共识说“不”,原先许多心知肚明的行业特性将从此被定性为“违法”,力度之大,当属首次。
《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
解读:这一句虽短,其实有不少亮点。
首先,“美术品”改为“艺术品”,概念的变化往往暗示着观念的变化。“美术”一词更多指国油板雕以及工艺美术品,多用在计划经济体系内,而“艺术”一词则范围更广,涉及影像、装置、行为等现代范畴内的作品,也多用于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体系内。这说明,“艺术市场化”已经不再需要讨论,政府已经默认了这种趋势。
其次,“网络艺术品”的提法迎合艺术互联网化,其中可能有两层意思:一是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创作的艺术品;二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运营、销售的艺术品。这里要注意了,一旦出现造假售假,以“第三方平台”为核心的艺术电商今后也逃不了干系,也要受到监管了。
第三,“投融资标的物”的说话同样默认了艺术金融化的大趋势,而将其纳入监管也是意料之中。当然,56文并没有就监管问题进一步清晰,比如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监管标准等,这意味着艺术金融还有一段允许试错的时间,而通过试错之路的企业,将成为行业标杆。
最后,“鉴定评估”这一艺术行业老大难问题、也是艺术行业信用问题的深水区,从此开始破冰,不再任由行业内部自律。说白了,“专家”说话要负责了,忽悠别人已经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
《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解读:这段有三意思:第一,面对文化产权交易所继续从严监管,在香港、台湾及海外注册文交所避开监管直接份额化的“野鸡交易所”可能在今年遭到严查。第二,说不清来源的、假冒的、违法材质的艺术品禁止经营,如果要经营,就得按要求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三,只要购买者有要求,艺术品经营者有责任向购买者提供56号文规定披露的信息,不可推诿,不能把辨识责任转移给购买者。
《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呼应前文,政府倾向于建立更权威的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增新授信行为的监管,此举明显针对民间自命专家随意忽悠的混乱现象,同时强调专家要为言论负责,这是第一次在艺术市场行业中提“担保”,言下之意就是,提高违约、失信成本。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56号文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提问(节选)
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没有纳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2013年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解读: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人提到四点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就笔者看来,第一点谈的是简政放权,其实就是政策上允许大家放开干,所以暂且不做分析;而其余三点则是要动真格了:
第一, 艺术电商、艺术金融是大势所趋,这点政府是承认的,但承认归承认,监管是必须的;具体谁来管,怎么管慢慢定,但可以明确的是,要收紧了。
第二, 点名治理造假、售假、假鉴定、假评估、浑水交易等,这几点对原有生态具有实质性挑战:造假画违法了,卖假画也违法了,再也不能将真假风险单纯转嫁给买家就能了事了,“全凭您眼力”这个老规矩可能要改改了;此外,请专家评估,拍脑袋定价,之后一句“看走眼”就完事的规矩,也要改改了。
第三, 继续严管“份额化交易”,不允许简单粗暴地将艺术品拆分份额进行交易,这是所有文交所的红线,不需要再讨论,一切不经资产化就直奔证券化的做法都是做大死。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全文评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解读:有限复制品纳入范围了,此处必然延伸出版权问题,也就是说不经授权制造的复制品也算造假了。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解读:此条框定有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艺术品租赁、鉴定评估、艺术品投资以及互联网艺术运营都被框进来了。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解读:根据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艺术品市场不再是没娘的孩子,其监管口是文化部。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解读:这条透露出文化部暂时也不知道如何管理,所以需要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内专家能量,预计不久会有指定的行业机构进行管理了,这也是行业内专家的一大机遇。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画廊、展览公司、艺术品电商们,原先只要有营业执照就行了,现在还要去文化部备案。不备案,最高处罚是经营额的2-3倍:如果经营了100万的画,最多要罚300万了。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解读:对中国的政策而言,不怕天大的口号,就怕丁点的细则——以上四条是第一次就具体细则出台规定,必须重视。
第一, 强调“合法来源”,言外之意经营者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不是拍拍胸脯就完事了。
第二, 造假、模仿、冒名、版权侵权的作品不让卖、不让展了。
第三, 在作品材质上有禁令了,行业特性不能大于法规,过安检时强调“这是艺术品”就可以特殊待遇的做法已经明令禁止。
第四, 如果违反,那么艺术品要被没收,经营所得要被没收,如果超过10000元的经营额,那也要罚款2-3倍。
目前在行业内,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已经先于56号文将一整套解决方案落地,确保艺术品权属合法、溯源清晰,具备法律效力,解决了上述四个问题。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解读:第八条也是拳拳到肉,明确指出具体的违法经营行为。
如果说上一条强调“来源”的合法性,那么这条首先是强制性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必须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不仅要披露,而且必须披露真实信息;明确指出故意隐瞒、误导购买者等行为是违法。看来,伪造一个来源证明,随便花点钱找几个冒牌专家做评估,不明码标价告知作品价格、假拍等司空见惯的圈子规矩,从此以后是违法。
第八条的第二个焦点是强调“合法交易”。此处是对日益盛行的艺术品众筹、艺术金融、艺术基金等市场新现象提出的红线,尤其是文交所。此条完全呼应《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笔者总结所谓的“合法交易”,有以下几个要点:
1,艺术品的合法资产属性,包括权属、定价、评估、信息披露等关键要素
2,交易场所的合法。艺术品的交易必须在交易所,交易所需要国务院联席十二部委审批备案,不具备交易所资质的,只能进行销售行为,不能开展交易所业务。
3,即使是交易所,也仍然有几大红线不允许触及:资金池不能做,份额化交易不能做,权益交易不能做。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解读:第九条与第十条详细列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该披露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明确要求艺术品销售要标明价格;以往艺术品行业内习惯的“价格不公示”成为违规行为。
另外,56号文要求保留艺术品交易记录,也就是说,一件艺术品可以查到五年内的交易记录——这对一直以来流传无序的艺术品行业而言,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上述信息披露、记录查询等责任,是由艺术品的卖方、经营方承担的,规定说的清清楚楚,不能推诿。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解读:第十一条主要针对“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这里面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明确规定艺术品鉴定评估的程序必须公开,不能只给一个结论;二是从今以后,评估者要为结果负法律责任,并且要存档,要可供查询——言外之意,专家不能乱说话了,以往那种专家偏袒卖方的现象要追责了。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解读:再次提示,艺术品“经营”可不仅仅指买卖销售,前文说了,展览、评估、租赁都在范围内,也就是说,国外的艺术家来国内展览需要审批了。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解读:艺术圈最爱操办的国际学术展览、交流展览算不算经营呢?不以商业为目的的展览也需要审批吗?是的!想违规?成本是经营额2-3倍的罚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