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从诺德勒画廊假画案看法律如何治假
2017-09-15 10:22:39 来源:中国文化报 

艺术作为一种投资对象,刺激了艺术赝品的增生。在所有的艺术品交易中,大约有l0%涉及赝品或冒牌货。制作一件足以乱真的赝品可以获得相当大一笔金钱,对于不择手段的无耻之徒来说,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美国艺术法专家伦纳德·D·杜博夫《艺术法概要》

百年画廊因售假倒闭

在专家看来,在艺术市场上,赝品或假画一般被分为三类:一是冒牌货,特别是那些经过精心策划、以假充真的假画,包括伪造艺术家的签名,伪造作品的证明文件,或伪造整件作品。二是复制品或临摹品,这些作品在制作时可能并非出于作伪目的,后由于错认或失误而被当作原作出售。三是并非完全失真的作品,但经过修补,以新充旧;或刻意对原作进行修饰加工,剪裁拼接,补全未完成之部分,抑或对原作进行没有根据的挖补修复,进入市场时不做说明等。

多门尼克·德·索尔与罗斯科赝品在法庭上的景象速写
多门尼克·德·索尔与罗斯科赝品在法庭上的景象速写

2011年11月29日,富翁皮埃尔·罗然志打算出售他的收藏,这是一幅美国抽象派表现艺术家杰克逊·波洛克的作品,2007年时,他以1700万美元从美国纽约上东区的诺德勒画廊购得。诺德勒画廊在美国内战前便已开张,从摩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到福特家族都是它的长期客户。罗然志将画作进行司法检测,发现画中含有一种上世纪70年代前尚未出现的黄色颜料,而署名波洛克的《无题1950》完成于1950年,且波洛克于1956年去世,这显然是一件伪作。

罗然志气愤之余,给这家在美国历史上创下营业时间最长(165年)的画廊下了最后通牒:两天内偿还画款,否则法庭上见。面对指控,诺德勒画廊并未应战,而是令人震惊地关张了。

诺德勒画廊后来卷入了多起假画索赔案件中,而其中只有多门尼克·德·索尔夫妇对诺德勒画廊的诉讼是唯一一场进行了公开审理的官司。酷爱艺术的德·索尔夫妇曾以840万美元从诺德勒画廊购买了一幅署名为美国抽象派画家马克·罗斯科的油画,画廊给他们发了一份长达数页的“保证书”以证明作品的真实性。然而,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有两位艺术修复师及一位艺术史专家均否认他们曾在相关文件中为这幅存在争议的画做过鉴定,而在那些由诺德勒画廊提供的、针对这幅画的鉴定文件中,均把这几位艺术专家列为鉴定人。

这桩案件在2016年2月10日达成了庭外和解,不过在此之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戏剧性的证词以及细节,让多年以来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人感到饶有兴趣。无论是求证这些作品的真实性及其归属权的历史记录,或是愤怒的受骗上当的藏家想要讨回公道的诉求,都让观众看足了好戏。人们开始从艺术专家是否为藏家买画尽责尽职、在真伪鉴定中如何对待负面信息、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出真伪判断、制假者的责任、画廊的行业规范等各种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评论和总结。

美国律师对于德·索尔夫妇对诺德勒画廊的诉讼和解金额守口如瓶。据媒体报道,当年耗费830万美元买下了假画的德·索尔夫妇这次的索赔金额是2500万美元。如果媒体所述属实,涉嫌买卖假画的诺德勒画廊被迫支付巨额赔款,并且最终很可能以破产关门了结,那么,它也算是咎由自取。人们为何如此注重作品的真伪?答案在于,艺术鉴赏是一种“整体性的感受”,在这种感受中,人们欣赏一件作品视觉上的美,同样也欣赏其历史之悠久,其所具有的原创性,以及其在艺术创作百花园中的地位。假画打乱了这种“整体感受”,同时也会让买家或者藏家在经济方面遭受巨大损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间接受害人。艺术史学专家可能会被假画上所出现的反常特征所误导,银行可能会把假画作为贷款的附属抵押品。

对制假售假者如果不加以制裁,将会刺激市场假画生产,最终将使整个艺术品市场由于失信和陷阱过多而崩溃。拥有百年历史的诺德勒画廊的瞬间垮台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画廊会付出同样的代价么?我国法律对于买卖假画行为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我国法律严打售假行为

在近三四十年里,中国艺术品市场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全球所占比几乎为零,发展到近年内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份额跃居前三名,实在是了不起的变化。但这还只是一种数据统计。且不论中国艺术对世界艺术史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单说这数据背后,究竟隐藏了多少赝品假画,有多少注水成分,恐怕也是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假画在市场上的比例,恐怕不会低于10%。

随着民众收入增加,受投资渠道所限,投入艺术品市场的资金越来越多。为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专业研究人员值得花时间对买卖假画的行为做一番深入调查。

2015年12月17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被认为是一个旨在“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7条明令禁止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该办法第20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于售卖假画者给予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至3倍的行政罚款,不可谓不“狠”。由于该办法实施刚刚一年有余,它对制止买卖假画行为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针对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我国《着作权法》和《刑法》都有专门规定。《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对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于买卖假画的行为的惩处,在我国法律中是最严厉的。在这条严刑峻法的背后,体现的是国家鼓励原创、打击买卖假画行为的文化政策。在实践中,为减少乃至消除市场上的买卖假画行为,不仅要求每一位艺术品市场的从业人员,谨守法律底线,而且还要求每一位司法裁判官,严格执行法律,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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