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伊藤润二风筝(摄于台湾,2018)与(右)陆扬作品《降头风筝》(创作于2016)对比,图片致谢陆扬
就在两个月前,一场中国艺术家陆扬和某台湾公司之间的纠葛让艺术界的维权问题进入了公众视野。6月初,陆扬在她的微博上发文质疑自己的作品《陆扬降头风筝》被台湾某文化创意公司侵权。事件的起因是,获得日本艺术家伊藤润二展览授权的台湾公司于今年年初联系陆扬,希望艺术家能将伊藤润二的富江造型用于她的风筝作品中,为展览制作一个全新版本,但沟通后合作并未达成。此后,署名由伊藤润二“创作”、但酷似陆扬原作的《人头气球》出现在台湾,这才引起陆扬的表态。
陆扬的版权纠纷事件在媒体和网友间引起热议,有支持维权的声音,也有质疑陆扬借题发挥蹭热度的吃瓜群众,而如何保护艺术家创作成果的专门性法律也受到越来越的关注。随着中国艺术市场的兴起,围绕艺术家和艺术品的市场活动不断增多,像这样的关于版权的纷争必定会有增无减。那么,中国的艺术法如何保护艺术家的创作?艺术法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如何?创作者在维权时会遇到哪些困难?
起步阶段的中国艺术法
在中国,艺术法领域的专业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艺术市场的发展,伪造画作等侵犯艺术家权益的活动十分猖獗,市场上还曾出现有组织的造假画团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艺术家面对侵权时也无计可施。之后,包括已故中国美术协会主席吴作人先生在内的艺术界人士呼吁加强对艺术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也陆续出台了《著作权法》、《拍卖法》等与艺术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解决“艺术品及文化财产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这其中,法律明确规定保护艺术家创作的版权(著作权)。
周林教授是中国艺术法研究的开拓者之一,曾经为丹麦乐高公司、德国保时捷公司和多位艺术家担任诉讼代理人,他说道:“中国版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优秀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版权(著作权)保证艺术家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件艺术作品(包括摄影作品),一般涉及两种权利,一种是艺术品实物本身的有形财产权(物权),一种是版权(著作权),“即通过该艺术品实物所反映出来的凝结在该实物之上作为艺术家独特艺术表现的无形财产权”。版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作品版权的转移。比如,藏家购买艺术家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自动拥有作品的版权,这就是“权不随物转”。
在早期的艺术法案例中,画家吴冠中依据《著作权法》以“假冒他人署名” 的行为责任状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公司。1993年,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公司联合举办的拍卖会上售出一件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画作《毛泽东肖像》,这不仅侵犯了艺术家的版权,也影响到真作的销售。因此,原告吴冠中请求法院判定两家公司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结果吴冠中胜诉。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对其创造的艺术信息加以利用的权利,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版权交易通常可以经过谈判达成;比如台湾公司在与陆扬接洽版权事宜时,陆扬作为创作者掌握着交易的主动权。目前,版权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创作者在完成之日起作品就已经拥有版权。周林教授解释道:“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简单地说你不登记也有版权。” 中国法律规定,作者个人的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
“挪用”的艺术
在艺术领域,也许人们会以“挪用”的创作形式来理解在现有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这种艺术手法存在很高的侵权风险。例如美国艺术家理查德·普林斯(Richard Prince)曾于2008年在未获得摄影师帕特里克·卡瑞奥(Patrick Cariou)同意的情况下,将卡瑞奥的一组摄影作品“再创作”之后变成自己的作品;普林斯随后还公开展示他“挪用”后的作品。帕特里克发现后随即起诉理查德侵权,但最终原告帕特里克悲惨败诉。此外,在2015年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的展览“COPYLEFT:中国挪用艺术”中,以往广受讨伐的“山寨”也被带入“挪用”艺术的理念范畴重新讨论。
游走在“挪用”与“侵权”之间的艺术家比比皆是,另外一起引起热议的案例是加拿大说唱歌手 Drake 在音乐录影带中“致敬”艺术家詹姆斯·特瑞尔(James Turrell)。嘻哈歌手 Drake 在歌曲《Hotline Bling》录影带中场景设置的灵感来源于特瑞尔作品中经典的光影和空间设计。艺术家在得知歌手“直接采用”其作品灵感时并没有状告对方侵权,而是十分幽默地发布声明表示对此“致敬莫感荣幸”。在与《卫报》的采访中,艺术家强调他本人与MV的制作并没有任何关系,但很多人却是通过 Drake 的作品知道自己。
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往往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一定的艺术史背景,才能结合艺术创作的规律来分析案件。很多时候,法律与艺术的分析角度不同就决定了版权纠纷案件的难度。周教授说道:“法官对艺术创作的规律、艺术创作的艰辛以及艺术品本身的价值了解不透彻;这就会出现法律界和艺术界在一个具体案子上并不能够达成一致,涉及到抄袭、剽窃、借鉴、合理使用和侵权,就会有不同的意见。”在《艺术法:立法与务实》一书中,周教授就以曾梵志的作品《豹》(2010)来说明法律与艺术界在侵权问题上的分歧。
2011年,曾梵志的作品《豹》在香港佳士得慈善拍卖上义拍,最终以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高价成交,艺术家将拍卖所得捐赠给大自然保护协会(TNC, The Nature Conservancy)。与此同时,这幅画作却遭到抄袭的质疑,艺术家被摄影爱好者指抄袭摄影师蒂夫·温特(Steve Winter)刊登在《国家地理》杂志上的作品《风雪之豹》。艺术家随后承认作品从温特的照片中获得灵感。从艺术法上怎么看这两个相似度极高的作品?在曾梵志的作品案例中,周教授认为艺术家不是在“挪用”,而是一种明显的复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这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他解释道:“艺术界学术上的批评和法律上的侵权是两回事。版权是私权,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走进司法程序,所以这里还谈不上法律上的剽窃和侵犯版权。对这种明显的复制以及随后的将它拍出高价,我们可以从评论的角度去质疑。”
高昂的维权成本
目前,我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法规来保护艺术家的创作,艺术家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然而,艺术家在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版权纠纷时依旧存在很大的难度。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艺术家能够寻求专业帮助的渠道有限。目前,专门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艺术法律援助的律师并不多,有艺术史背景的律师则少之又少。就以中央美术学院为例,该校早已开设了艺术法课程,招收艺术法方向的研究生,毕业的学生从事艺术法工作的并不多。此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也举办了与艺术市场有关的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其中有艺术法课程。但是,参加这类培训的学员人数跟艺术市场需求仍然不成比例。
另外,艺术领域的法律纠纷存在诉讼成本高,赔偿的力度不够的问题。就此,周林教授为我们列举了一位年轻艺术家维权的例子。该艺术家的毕业作品《妈妈再打我一次》发布之后迅速成为点击率超过千万次的“网红”作品。随后,电商、媒体等渠道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品改编并用于商业用途。为此,周教授组织了一个二十人的团队,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四个城市开展维权工作,最后原告只得到六位数的赔偿。相较于一个维权团队,涉及四地的法院以及将近两年的时间才结案的工作量,六位数的赔偿并不算多,高昂的维权成本已经成为很多艺术家放弃为自己争取权利的原因。
周教授说:“目前艺术法的应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处理法律纠纷,并没有全面考虑如何保护创作的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分享、传播作品的途径越来越多,艺术家的创作成果被侵权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在利益至上的艺术市场中,也许连法律都无法保证胜利既是正义。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