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上海的薄先生通过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简称“文交所”)购入一份《全辽图》份额产品,每份售价人民币45万元。但随后,薄先生通过媒体报道发现文交所涉嫌违法经营文物,多次要求文交所退还认购款。但文交所称其是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且收到认购款后认购完毕,相应份额产品归投资者所有,产品已经出售,概不赎回。
追讨八年无果之后,薄先生将文交所告上了法庭。这也是第一起投资者与文交所之间的诉讼。“文交所第一案”已于近期在郑州开庭。
艺术品份额交易属新生事物
中国证券报记者掌握的《份额产品<全辽图>销售说明书》显示,该产品的销售人是文交所,说明书指定撰写人是河南九鼎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全辽图》总定价9000万元,分为200份,进场交易总量160份,持有人保留份额40份,每账户预约登记数量1份,预约登记价格45万元/份,交易代码112002。预计进场交易时间2011年7月中下旬(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说明书写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目前来说,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在为市场及投资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伴有一定的风险。”并提出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存在真伪风险、权属争议风险、估值风险、法律风险等九大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岱松指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本质上是物权的可分割交易,投资者购买的是被分拆的权益,因其具有证券交易特征,可以将其看做是“类证券化”产品。作为一个金融与艺术品市场结合的新兴事物,不属于证券法的监管范围,同时又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对艺术品交易的规制上存在法律适用的空白。在国务院对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前,《全辽图》份额化产品的发行交易未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发布;2011年12月30日,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因此根据现行规定,郑州文交所《全辽图》份额化产品违反了国发38号文件的限制性规定,不得继续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的集中交易,应当取消违规交易产品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追讨购入款被拒
薄先生2011年4月30日通过文交所指定的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金水路支行将45万元认购款划拨到文交所指定账户。薄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收款方为郑州文交所。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也都是划转至文交所账户。
陈岱松指出,投资者资金划转至文交所账户,而非第三方。从资金流转及一般交易习惯来看,文交所并非只是“交易平台”,除非当时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购买人文交所是提供账户代收。
2011年4月26日,国家文物局向河南省文物局发出的《关于调查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函》指出,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郑州文交所所销售的《王铎诗稿》《全辽图》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并要求河南省文物局予以调查核实。
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要求文交所返还投资款,但文交所一直拒绝。
2013年2月28日,郑州文交所召开了投资者座谈会。投资者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105位来自北京、上海、浙江、郑州、新乡、平顶山等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参加了会议。经过协商,文交所与参会投资者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文交所负责对参加会议的投资人按原始发行价于2013年4月10日前支付持有份额价款的20%,同时文交所拥有投资人持有份额的20%权益;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20%,同时文交所拥有投资人持有份额的40%权益;2013年5月底前支付剩余60%,同时文交所拥有投资人持有份额的100%权益。
“不过,文交所后来并没有履约。”薄先生透露。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投资者提供的“会议纪要”,如果真实有效,那么文交所在处置艺术品分拆销售善后事宜时,又与投资者形成新的协议,但没有履行,需承担继续履行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追讨45万元份额款八年无果后,薄先生将文交所告上了法庭。目前该案已经一审开庭。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