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可分散财政负担
华商报: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是怎样的一种制度构架?
加藤孝明:如果灾后重建全部靠国家,将是一笔非常大的财政开支,政府也不堪负重。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将这种风险和财政负担分散化,日本的地震保险体制是以1964年新澙地震为契机,于1966年国会审议通过而建立的。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还出资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
“地震再保险”,是指民众可以在保险公司买保险,地震、海啸中遇到灾害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可以购买“地震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在地震、海啸之后,可以获得“地震再保险”公司的赔偿。最终,由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再再保险”,以分担保险公司地震保险的风险。
政府和保险公司如何分担赔偿
华商报:有消息说,这次地震后,保险业需要赔偿的金额可能达到350亿美元(相当于2299.6亿元人民币),日本政府和保险公司如何分担这一巨大的赔偿?
加藤孝明: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各自的责任,即每一次地震后,保险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相当于61.1亿元人民币)之内部分,全部由民间保险公司负担;750亿日元以上,10774亿日元(相当于878.4亿元人民币)以内部分,民间保险公司与日本政府各承担其中的50%;而超过10774亿日元,直到一次地震保险理赔金额的上限45000亿日元(相当于3668.9亿元人民币)部分内,民间保险公司承担5%,日本政府的地震再再保险公司承担95%。这次地震大约需要赔偿的总金额,没超过日本规定的地震保险支付总金额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