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牧(笔名牧源)以爆破画作品《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该画作者蔡国强告上法庭。
对此,著名艺术家蔡国强先生表示,“脚印”的创意源自其1990年创作完成的《大脚印: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于1991年在东京展出并发表于展览画册《原初火球》中,后在世界多个美术馆巡回展出。随后,蔡国强在1993年为纪念诺曼底战役50周年创作的《诺曼底的光环: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十九号》作品中的火药大脚印,2002年为华盛顿国家博物馆个展《旅行者》提案的爆破计划《大脚印》,都运用了“大脚印”为观念主轴和视觉元素。以上作品发表于相关展览出版物。可见,包括奥运开幕式方案在内,“大脚印”是蔡国强一系列作品的重要理念和元素,且使用时间远远早于刘牧的作品。
同时,蔡国强先生表示,从远古人类的壁画,到现代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对“脚印”元素的使用,显然,谁发明了或谁先使用了“脚印”元素的问题并不成立。
那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
【编辑: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