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司法网拍”如何规范行为? 2012-08-13 14:29:14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郑晓芬 点击:
1个多月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线。随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宝马730轿车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成为第一批拍品,并在网友们的热情关注下最终被成功拍走。 

 

1个多月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线。随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宝马730轿车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越野车成为第一批拍品,并在网友们的热情关注下最终被成功拍走。 

 

8月3日,在沉寂了近1个月后,淘宝第二期司法网拍将在8月13日上午10时正式进入拍卖程序。 

 

从一拍到二拍,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鲜事物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其中就不乏关于“网络拍卖平台是否合法”这样的质疑。作为吃螃蟹的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近日首次在内部表态:相关试点法院务必坚持依法改革、实事求是原则,选择好宜于网上司法拍卖的物资,有理有利有节地做好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拍卖改革初衷。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传统司法拍卖有何弊端,到了该实行改革的时候了吗?对此中央财政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司法拍卖要改,并非是制度不好,而是要从规范上进行改革,真正要做的是规范行为,而不是改制,包括之前的重庆模式等等,很多都是司法腐败。”

 

拍卖行的“反腐”角色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介绍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践行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司法拍卖是各级法院的日常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然而追溯司法拍卖的历史,引进第三方拍卖机构恰恰是为了隔绝法院与生意,建立防火墙,以达到反腐的目的。

 

司法拍卖分为两种:一种是罚没拍卖;一种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拍卖,最早采用变卖的方式,90年代中期,由法院自己执行,因为那个时候没什么官司,市场经济不完备,经济纠纷少,到了90年代后期,司法强制拍卖逐渐多起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定了拍卖行在司法拍卖中的重要角色和地位。

 

季涛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中国的拍卖行除了做本职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反腐。早在八十年代,中国海关走私很严重,被海关没收的物品,大多都是找关系,以很便宜的价格变卖,因此贪污的事情很多,1988年新华社记者倪小林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写了一篇题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并刊登在新华社的内参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看到这篇文章后极为重视,并批示‘请体改委研究,可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48号文规定: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行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制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 1996年该规定写入拍卖法,只要是法院依法罚没,上交财政必须由省一级的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48号文对中国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搭起基本框架,对拍卖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拍卖行自1992年开始一直承担反腐倡廉的公正角色,1998年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的2005年、2009年、2012年出台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

 

“强制拍卖起源于罚没拍卖的基础之上,为了保持法院的公正,法院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及变现,避免暗箱操作。虽然目前有很多网络都在搞拍卖,包括艺术品拍卖,但这些都不是司法拍卖,不涉及公平、公正、贪污反腐的债权债务人的利益,而法院作为一个管理者,拥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随便指定一个单位变价处理,必须有第三方拍卖机构的介入进行拍卖。”季涛说。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是围绕拍卖行如何拍,如何对标的进行分配,避免法院在中间吃资,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随机摇号确定由哪家拍卖行进行拍卖。北京自2005年4月正式开始摇号,30多家拍卖公司由电脑随机配对,北京区县的所有标的统一由高院组织配对,各法院不得参与,分配完后,由哪一个拍卖行执行,这家拍卖行再到各地法院拿单子,了解项目,与当地法院沟通,地方法院不承担分配的工作,分配专门由高院成立的拍卖司法鉴定、拍卖评估办公室,项目的评估和拍卖都由办公室的电脑系统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是针对法院制定的,主旨就是在人民法院和拍卖过程中建立“防火墙”进行隔离。

 

改革需谨慎 法律要依存

 

淘宝网司法拍卖一经推出,各方质疑声不断,最大的争议是淘宝不具备拍卖资质,而淘宝又对外称:淘宝只是提供一个技术平台,真正的拍卖主体是浙江法院。但从这一点来说,已经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而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博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明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是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行使。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并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

 

对上述辩解,王凤海指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确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按照规定,法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组织实施,一种是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来实施。而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条《规定》里做了一些修改,第三条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进行监督,法院没有自主拍卖权。

 

季涛告诉记者:“淘宝网做司法拍卖,首先淘宝没有拍卖权,作为技术支持平台,拍卖主体则成了浙江法院,就回到历史,法院执行拍卖,就意味着可以暗箱操作,可以找买家,虽然是通过网络,但是招商等事情就要过手,不是法律程序内的事情;第二,司法拍卖不能与商业搞在一起;第三,法院和淘宝网都不专业,法院是负责执行的,不负责变现,而在具体操作方面,有很多事情网站做不了,对标的物的调查、买家的咨询以及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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