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推广”还是艺术交流? 2012-11-28 11:00:32 来源:中德文化网 作者:沃尔夫冈•施奈德
“对外关系之维持为联邦之事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第32条如此规定。因此对外文化政策首先是对外政策,但是这个政策的范畴正在发生转变。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数量的庞大:德国从未有过如此之多的驻外文化机构,德国同世界其他地方从未有过如此广泛的联系,也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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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品牌推广”还是艺术交流?——变革中的德国对外文化政策

“对外关系之维持为联邦之事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第32条如此规定。因此对外文化政策首先是对外政策,但是这个政策的范畴正在发生转变。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数量的庞大:德国从未有过如此之多的驻外文化机构,德国同世界其他地方从未有过如此广泛的联系,也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文化交流。

以文化对话取代文化输出?

关于文化政策尤其是文化交流方面的概念性构想不胜枚举。在此值得回顾的是1970年12月德国外交部提出的主导方针:“今后对外文化政策将更深入地致力于当代文化和文明问题,因此对文化概念必须有一个更为宽泛的理解。”值得提出的还有 1975年德国联邦议院调查委员会呈递的近300项研究结论和100多项建议,其中详细阐述了德国对外文化政策不能再仅仅限于单方面的文化输出,而是必须面向文化互动和伙伴式的合作关系。非常值得引述的还包括时任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的希尔德加德•哈姆—布吕歇尔(Hildegard Hamm-Brücher)1982年在她提出的《关于同第三世界国家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十个论题》中,力主将文化关系的双向互动、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平等、人与人生活和交流中各个领域的融合、鼓励和拓展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作为对外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

因此,应该根据现在为未来草拟的对外文化政策理论去检验以前的国际文化关系举措。过去叫做以“双向通道”代替“单行道”,真是这样吗?由原先的文化输出转向不同文化间对话,成功了吗?说要从合作转到共同生产,做到了吗?现在提倡的是以项目和合作过程取代展示和产品、以全球化网络取代中心化连接结构、对文化对立阵营进行有目的的干预,这些都是时下所讨论的内容。那么这些要求与现实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

德国前外交部长约施卡•菲舍尔(Joschka Fischer)于2000年提出的外交构想还以促进民主和实现人权为主题;当时的社民党与绿党的联合政府打出了避免冲突和确保和平的口号,竭力倡导对话、交流与合作。德国现任外长吉多•韦斯特韦勒(Guido Westerwelle)对此并无异议,至少没有在公开讲话或书面文件中做此表示。但2011年底他宣布了联盟党与自民党的联合政府新的方针:“德国关注的是确保其在世界上的影响”,从中不难听出新殖民主义的弦外之音。舆论界虽未因之哗然,但文化界与政界对此的敏感度却提高了。对外文化政策被直接等同于了文化外交。有些人不免开始担心艺术被工具化。

“文化外交”:良好治理?

Cultural Diplomacy是一个被频繁使用的术语,德语中尚没有对应的翻译。美国政治学界在定义这个概念时总爱将其作为与“文化帝国主义”的区格。弥尔顿•C.卡明斯(Milton C. Cummings)对此有过一个相当宽泛的定义:“观念、信息、艺术、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文化层面的交流……”

对其他社会作为文明国度的认可是任何一种交流的基本出发点,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历史上,这一事实直到两德统一的协议第35条中才最终得以诉诸文字。自1990年起,围绕是否需要依此对德国基本法进行修改的讨论一再展开。最终,联邦议院下属的“文化在德国”调查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建议,“国家对文化予以保护及扶持”应作为附加的第20b条加以规定。至此,政治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众口一词的认同更多地限于学术界。学术界常谈及文化社会,文化公民和一种自我定义为“治理”的文化政策,这种政策能够使讨论和分享得以实现,促成以国家和公民社会为行动主体的合作,并发展出各种合作性行动形式。国家不应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而是要更多地起到一种激发作用,扮演倡导者、主持人和联络推进者的角色。就此而言,文化外交需要良好治理。

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方面,人们就此也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化,将全球化理解为一种风险和一种机遇,对全球媒体化趋势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批评性讨论。在多边文化和政治关系层面,文化外交完全可以起到一种参照系的作用。在此,需要从文化政策的角度出发对具体的任务、工具和影响加以分析。理论方面就说这么多吧。

以大型文化活动为导向,或促进参与?

再回到实践层面。“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价值和理念赢得更多支持者”这句话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广告、公共关系还是市场营销?这难道不是旅游局的事情?或者应当与德国的形象推广一并进行?

眼下一种重新活跃起来的形式引起了批评界的注意:国际关系中的“德国年”分别在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国举办。国家须与企业一样使其适合市场需求,“国家品牌”将对经济基地政策起到帮助作用。这就是为大型文化活动取向所提出的理由。理由中还包括:当然应为解决问题作出贡献,当然不应仅仅是纯粹的出口产品展示活动,当然必须有可持续性理念的支持等等。

到目前为止,如何实现对内文化及对外文化政策的结合,尚欠缺一个总体方案。正因如此,有必要让文艺工作者介入其中。在孟买、大阪或萨尔瓦多这样的地方,真的会有人对艺术家是否来自德国感兴趣吗?邀请某人参与文化项目时,难道不是对真有意思的音乐人和戏剧人的兴趣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类似方法只有依靠现有结构才具备可行性?首要的一点难道不是寻找当地合作伙伴,继而营造出可以促成文化艺术合作的象征性空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文化外交正处于转型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多于现成的答案。而这正是实践的民主。

 


【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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