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保险:一个要“推”,一个要“等” 2012-12-05 10:15:40 来源:《艺术版权》 作者:邵嘉晖
艺术品除了被单纯收藏、投资外,本世纪的艺术品“保险”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笔者从去年开始对此进行专题研究,阅读西方艺术品市场与金融市场的文献后,对国际艺术品产业的游戏规则有了初步的了解。2012年1月12日,笔者与科研团队成员陈永祥,彭程晨、周敏一起。

产权保险需“等”

艺术品保险除了财产保险之外,在西方还有产权保险。在这一方面,王凤海老师认为这个很理想,但是可惜,我国能力还不及。他认为我国的整体环境不成熟,我国的保险体系并不完善。艺术品产权保险要在市场体系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做,而目前在我国还做不到。第一,我们没有能力做社会调研。包括我们的私人追讨公司、私人侦探公司,我国不允许,全靠政府力量做不到;第二,我们没有权利来做,产权调查是要动用法律、司法的手段来做,国外有私人侦探,而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我国司法制度管理体系不足以做到能够界定艺术品产权。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很多做法和国际上不是很协调,产权即是如此。而艺术品保险主要是市场的问题,可以由市场解决,所以艺术品财产保险要尽快推行,产权介入的保险涉及到法律层面和市场层面,我们国内做不了这一块,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来做。所以财产保险要“推”,而产权保险要“等”。

显然,产权交易所无法做产权保险项目。从艺术品的特色、股票的发展、社会的诚信体系来看,一旦成立这样的机构,又像股市一样把老百姓套牢。股票的交易和拍卖的交易性质很近,股票是集中竞价,一个价格搀住一个价格,均价为成交价;拍卖是单独竞价,一个价格掩盖一个价格。这两个相似性质的东西都是不规范的,事实也证明如此。艺术品信托最关键的是标的的真伪,这比瑕疵产权更为重要。文交所等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不可或缺的链条,一个市场经济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艺术品产权保险的第一份保单诞生于2007年,该保单涉及战争被掠夺的艺术品纠纷,根据国际公约应当归还给被掠夺的国家。所谓的产权保险,就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国际公约,必须返还给受害国,但是作为持有人之一,得到损失,所以提出了一个保险。战争期间掠夺的不用提供证据。从法律层面,王凤海老师指出我国法律并没有和国际接轨,希望我们能早日接轨。

他从四方面解读产权保险:其一,战争期间被掠夺的其他国家的文物,应当依照国际公约返还给被盗国,战争期间被掠夺的文物艺术品应当不受年限限制。其二,国外拍卖行等机构没有按照规定返回给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我们应当响应,不去参加竞买。其三,没有响应国家号召,并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就应理付价款,不付款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四,耍赖不是爱国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国家的民族信用刚刚有所提升,应当维护。

产权保险新认识

艺术品产权保险在2006年由纽约州的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通过而实施。该办公室发布官方意见声明:艺术品产权保险可以适用于纽约保险法。在美国,纽约的艺术品交易量最大,所以他们尤其关注瑕疵产权的问题。产权保险是一项针对瑕疵产权而引起的损失的索赔,通常由产权保险公司为买家提供与产权相关的“尽职调查”。产权保险可以保护投保人的财产免遭第三人举证所引发的官司和损失。从本质上讲,产权保险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权利保证”。在西方,已有一些学者提出强制把艺术品产权保险捆绑于拍卖行和博物馆,因为拍卖行和博物馆是为公众所信任的权威机构。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要建设公信力,不仅要建设诚信体系制约民众,也有机构站出来作表率增加市场公信力。

如果拍卖行遇到拍卖瑕疵产权的艺术品,拍卖行可以撤拍。但拍品是否返还不由拍卖公司决定,而是由有公共权力机关处理。此外,拍品的最终交接也不由拍卖公司完成,由公共权力机关一并处理。艺术品所有权无法鉴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占有即所有,除非第三人主张。我国实行的是证照制度,如:拍卖行拍卖100件标的,拍卖行工作人员本不该清点,却“画蛇添足”清点出只有94件并给予记录,最后竞买人清点只有89件,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求拍卖行来赔偿。拍卖行要做到两点:一是不要测量,二是不要承认事实,只要坚持按照现状拍卖。比如拍卖房产引发的纠纷,房产证由房地产管理局发证,本来100平米写成120平米与拍卖行无关,如果发现损失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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