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培江作品市场及投资分析报告 2012-12-26 10:33:43 来源:99艺术网专稿
杨培江,1963年生于广东省汕头市,现为汕头大学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广东画院画师、广州美术学院客座教授、汕头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委托单位:厦门宏宝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评估时间:2012年7月20日

一、评估机构

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屈一指的艺术产业研究、艺术品市场行情研究、艺术品评估的专业机构,也是国内致力于艺术经济和艺术金融化的创研平台。公司自创立以来不仅与政府机构、艺术品行业协会保持着密切合作的关系,而且也不断为新兴的艺术金融服务、艺术投资运营等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和标准化的风险控制流程。

公司目前下设“艺术品评估中心”、“AMRC艺术市场分析研究中心”和“艺术金融化创研中心”三大部门,集分析、评估、创新之力量,为政府部门和业界伙伴提供高质、专业的服务。

公司自创立以来,先后承接了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政府、企业、机构咨询项目,其独立发布的市场行情报告也已成为艺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公司已与海内外建立起广泛的业务关系,战略合作伙伴包括“全球艺术收藏家论坛”、“安盛艺术保险”、“全球风险合作伙伴”、“中国拍卖协会”、“北京画廊协会”、“艺术经济论坛”、“上海收藏论坛”、“北京收藏家协会”等,影响力正在逐日扩大。

二、评估原则

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接受厦门宏宝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杨培江作品市场进行综合评估。本评估将以杨培江作品的艺术价值为基础,结合艺术市场的现状和趋势,通过在历史、时代两个维向上的细致比对,从而确定杨培江作品的合理市场定位,以及相关投资方式的实际成效。

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评估也将坚持以下估价原则:1、合法原则,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为前提估价;2、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的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3、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4、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三、评估方法

艺术品的价格基础为艺术品的内在价值,指艺术家创造的艺术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这和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密切相关,涉及学术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等方面。艺术品的价格是其艺术价值的市场体现,是指艺术家将其创作的艺术品放在特定市场环境中的接受情况。通过对艺术品的价格在某个时间序列上的纵向比对和横向比对,结合分析画廊、拍卖、收藏等市场流通情况,可以对艺术品进行估价。

依据四大估价原则,即合法原则、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结合艺术品区别于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特殊性,本报告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艺术品的价值与价格进行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运用历史研究方法,从美术史、展览史、出版史、各界评价多角度地对杨培江作品艺术价值进行分析梳理。其次,采用纵向的综合比较方法,通过梳理杨培江作品的市场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确定杨培江作品市场行情的现实定位。最后,借助本中心“AMRC分级评估体系”对杨培江作品市场表现和相关投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估价过程中不可能采用完全同一的参照物,因而估价只能以本委托品作为主要分析对象;(二)目前对艺术品价格评估尚无公允估值体系,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亦无法回避这一现实。

四、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 估价的假设条件

1、 本报告在估价过程中,假设委托评估的艺术品仅用于厦门宏宝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在合同期限内改变该用途,则本报告不保证相关市场评价的适用性。

2、 假设认可委托评估的艺术家为委托方独家代理,并对艺术品市场运作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且不存在隐形的产权纠纷。

3、 假设委托评估的艺术家以及艺术品的经营行为,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 估价的限制条件

1、基于与委托方签署的《艺术投资项目评估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本报告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明文件和鉴定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如因资料不实而导致估价失实、失误和错误,责任不在估价方和估价人员。

2、本报告仅为委托方市场运作提供参考依据用,不对其他用途负责。

3、本报告未考虑未来可能发生出售、担保、出租等他项权利对委托对象实际价格的影响。

4、本报告所指画幅面积,即画面本身的实有数据,不包括装裱等附加面积。

5、中国书画作品的规格以公制长度单位标示,计价测算时折合为业内通行的市制面积单位。

6、本报告有效期为拾贰个月,即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

五、估价人员和机构的声明

本评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准确的。

本评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人员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
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估价人员和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估价人员依照估价对象实物作品进行分析,并撰写本评估报告。

估价人员已对本评估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必要的验看。

在报告形成过程中,无未经本公司允许而参与的其他人对本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本报告由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在委托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和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本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而导致的有关纠纷和损失,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估价机构:北京中立远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编号:中立远略[2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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