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文物保护:在挑战中累积正能量 2012-12-27 09:20:16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翟 群
对于文物保护领域而言,即将过去的2012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过了30载,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纷乱嘈杂的一年:文物鉴定、流通领域时有乱象,“古城”建造种种名目让人眼花缭乱。

拍出2.2亿元的汉代玉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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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

4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任茂东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明确写入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获多位委员附议。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被视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2012年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社会组织积极介入维护公共利益行动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文化遗产”并未如一些常委委员此前建议的那样,明确被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修正案的通过,仍为借助于公益诉讼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可能,不啻为一个巨大进步。公益诉讼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而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将成为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传和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无法实现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具体。因为从现有法律来看,尚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诉讼主体实际上确定不了。有专家建议应把检察机关这个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下来,可以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史文化名城期待整体保护

为纪念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0周年,由中国城科会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相关纪念活动于6月8日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启幕。而9月在南京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十周年研讨会”上,住建部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赵中枢直指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堪忧,“其中13座名城已经没有历史文化街区。”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入了按照新的文物保护机制进行重点保护的发展时期。30年间,进入名单的城市已经从24个增加为118个。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名城保护事业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及地方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条例;一些名城通过城市遗产和历史街区保护,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旅游和传承文化传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就。

尽管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2011年1月启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结果尚未公布,然而,在大规模和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冲击下,很多名城的整体风貌遭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空间秩序大为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

城市是一个有机体,一个城市少则有数万人、多则有几百万人生活在其中,自然有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名城保护既要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也要充分考虑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保护的目的就是要使城市的建设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和生活要求,又能够保持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传统风貌。对历史文化名城应实施整体性保护已成为众多文保专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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