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体系 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2013-01-18 10:31:18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蒋晓芬
大量恶意造假、售假、拍假、鉴假等诚信缺失的现象不断涌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市场诚信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伴随而来的信用危机却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大量恶意造假、售假、拍假、鉴假等诚信缺失的现象不断涌现,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市场诚信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国艺术品市场诚信缺失问题突出

艺术品经营的产业链条由生产、消费、分配、交换等环节构成,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艺术家、画廊、拍卖行包括评估鉴定机构等市场主体都参与其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恪守市场活动所需要的诚信原则,以保证艺术品交易的顺利开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面对火爆的艺术市场行情,一些艺术家急功近利,难以静心创作,完全不顾及艺术作品与一般商品之间的价值区别——艺术品不仅仅具有商业价值,更具有艺术价值——采取粗制滥造的方式进行艺术“创作”,千画一面地“流水线作业”,使得作品的艺术价值大打折扣,并进一步影响到艺术品的商业价值。

随着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艺术品交易份额不断扩大,大量资本涌入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在这种状况之下,艺术品经营者利用市场漏洞获取高额利润,失信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画廊等销售机构本来是艺术品市场中最主要的交易场所,是艺术品积聚最为集中的地方,却往往成为赝品流播泛滥之所。

一些拍卖公司利用瑕疵不担保的免责条款进行“假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依照国际惯例,这一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它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建立在企业诚信和反对商业欺诈基础上的对拍卖公司经营的保护,却被一些拍卖公司滥用,作为赝品进入拍卖的保护伞,规避法定瑕疵说明义务,利用事先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知假售假,非法牟利。纠纷产生后,买方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鉴定、评估是艺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仍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和统一的鉴定标准,在鉴定、评估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多依赖于行业学者、专家们利用专业知识或者借助仪器进行个人判断。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也带动了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各种“速成班”使得“伪专家”满天飞,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打着机构的幌子揽私活,甚至昧良心做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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