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屡现伪作 画家称我的作品由我鉴定 2013-01-23 13:56: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胡姝阳
对于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画家是否拥有真伪鉴定权?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却众说纷纭。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赵建成诉北京琴岛荣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画作真伪谁能一锤定音

在庭审过程中,画家本人是否有资格鉴定作品的真伪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肯定画家对自己作品真伪的鉴定权,这无疑会对画家维权产生积极的影响。”原告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李丰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法院审结的“霍春阳画作真伪案件”,就是以画家本人的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从而认定了该案中涉案画作为伪作,这对本案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但是,本案被告之一琴岛荣德公司的代理人、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生却对画家的鉴定权持存疑态度:“画家鉴定固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画家本身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鉴定结果实际上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画作本身真伪的鉴别不同于其他作品,既需要有相当深厚的专业功底,也需要对画作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风格等有深入的了解。在这一点上,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除此之外,被控侵权画作与赵建成的原作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因此,法官认定被控侵权画作系赵建成涉案作品的侵权复制品。

本案主审法官苏志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画家本人的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伪作的重要证据,并不等同于肯定了画家的鉴定权。

王云生表示,在本案中,法官没有采取其他鉴定措施,而是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在被告无法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就对画家的鉴定权持肯定态度这是值得商榷的。

赝品侵犯何种著作权

在庭审中,原告赵建成提出涉案侵权复制品系赵心自行仿制,侵犯其署名权;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侵犯了对其作品的发行权。

法院认为,赵建成未就涉案侵权画作系赵心复制提供直接的证据,仅根据赵心委托拍卖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涉案侵权复制品系赵心自行复制。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涉案侵权画作系对赵建成原作的复制品,其上显示了赵建成的署名,故赵建成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犯,且在不能认定涉案侵权画作系赵心复制的情况下,亦不能认定其侵犯了赵建成的署名权。

法院还认定,赵心委托琴岛荣德公司拍卖涉案侵权复制品本质上属于以有偿方式销售涉案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二者构成了对赵建成发行权的侵犯。

朝阳法院还认为,由于琴岛荣德公司与赵心签订的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侵权责任的划分,并且琴岛荣德公司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赵建成在拍卖前向琴岛荣德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但仅根据其发送邮件的事实不足以推定琴岛荣德公司在拍卖时已经查看该邮件并知晓涉案拍卖品系侵权复制品。并且琴岛荣德公司在得知赵建成的质疑后,即于拍卖结束的次日主动撤销了相关交易并退还了拍卖标的物。综上,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不足以认定琴岛荣德公司对涉案侵权复制品的拍卖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对赵建成著作权的侵犯。

判决引得几家欢喜几家愁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赵建成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赵心应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涉案侵权行为给赵建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由其承担赵建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6万元,驳回了赵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判决,李丰才表示,这是一个平衡的结果,法院以“赵心并未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也没有证据显示其给赵建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没有判决经济赔偿,这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失或产生违法所得,赵心的行为无疑已经对赵建成的艺术形象和画作价值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这就是应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李丰才还表示,法院没有支持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诉讼请求,伪作就仍有可能再次进入流通领域,难以遏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这将不利于画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李丰才还认为,该判决未对侵犯赵建成署名权作出侵权认定是值得商榷的。除此之外,李丰才仍然认为被告琴岛荣德公司接到电子邮件通知后未及时撤拍涉案伪作,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悉,原告方赵建成为避免炒作嫌疑,节约更多时间专心于创作而放弃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王云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拍卖公司是一个类似中介的平台,琴岛荣德公司在举办此次拍卖之前,在合同中与委托人明确约定了侵权责任划分,并且尽到了一切应尽的义务,严格遵守了拍卖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就应免除其责任。

本报记者致电赵心的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猛,其表示未与其当事人沟通,不方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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