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现世界第四铁陨石引发官争民抢 2013-02-04 09:03:27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雍兴中
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世界第四的铁陨石。“为了保护”陨石,当地政府很快将陨石拉走。时隔一年半后,当初向科研单位报告了陨石具体位置的两位哈萨克族向导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委托了律师要状告政府。

政府花了一个月时间,将陨石运了出来。2013年1月26日,记者在阿勒泰市园林管理处的空地上见到了这块陨石,它被白铁皮包裹着,从出山后就一直待在那里。

政府“保护”着陨石,却把海拉提和加尔恒遗忘了。对丰厚奖赏,政府一直没有动静,他们坐不住了。

两人拿着北京天文馆颁发的荣誉证书找上门去,得到的回应是:政府给钱要有依据,找到依据就给奖励。

海拉提一听有理,回来查资料发现,法律没有相关的奖励规定;他还发现,政府将陨石收为国有,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几经周折,政府只同意给他们每人5000元奖励,这与两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过远。他们没有接受这笔钱。

加尔恒直言:“当时北京的人说一人会有一百万,我们预期一百万可能不会,但是至少要给我们几十万。”南方周末记者向张宝林求证此事,张宝林表示不便评价。

2013年1月,海拉提和加尔恒以“发现者”身份向政府交涉,遭到政府否认。海拉提问:“说我们不是发现者,那为什么又要给我们钱?”得到的回答是:“因为你们做这个事情,我们很受感动。”

谁才是第一发现者

政府否认陨石是由海拉提和加尔恒发现的,理由很明确:2004年时,时任阿勒泰市委书记孙建国就上山见过了这块陨铁。

孙建国现任阿勒泰地区政协工委副主任,他回忆说,2003年冬在红墩镇调研时,当地牧业一队的村支书向他提起,在夏牧场上有一块“奇石”;2004年,在当地牧民的陪同下,他找到了这块“奇石”。

“上面很明显有人刻的字迹,有哈萨克文字,也有俄文。”孙建国说,当时他已确认这应该就是陨石,并且考虑保护起来,以后开发成旅游景点。

不过,很难证明孙是发现了“奇石”还是“陨石”,孙建国回忆,当时并没有做切片送检,后来也仅报告了地区文物部门。开发旅游景点也只是领导班子的一个设想,甚至运出山的计划也没有。孙建国的解释是:“当时算了一下,修一条路上去要花三四十万,那时候不是笔小钱。”

此后,这块“奇石”在当地仍鲜为人知。但在陨石界,寻找这块陨铁很快成了热门话题。2004年,新疆乌拉斯台发现一块重430公斤的陨铁,后被证明与“银骆驼”为成对陨铁。根据两者的重量和位置关系,学者推断阿勒泰地区很可能还有一块未发现的大陨铁。

“安拉之泪”找到了,“寻宝”行动大功告成。谁是第一发现者,却陷入纷争。

“中国陨石论坛”创始人和管理员雷克斯说,2011年他在河北一位陨友手中发现了一块陨铁切片,经北京天文馆检测发现是“银骆驼”的成对陨石。这块切片正是来自阿勒泰市,由此他们确定了寻找的大致方向,并通过新疆的陨友找到了海拉提和加尔恒。

“最开始进山都是花我的钱,后来北京天文馆和我都付了他们钱。”雷克斯同时也是著名的陨石收藏家和“猎星人”。他认为,海拉提和加尔恒是受人委托去找陨石,存在雇佣关系,说他们是发现者并不合适,提出所有权就更不妥当。

海拉提和加尔恒则否认受过雷克斯的雇用,只承认在最后一次进山时,收到过北京天文馆的钱。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参加第一次寻访的另一位陨友2012年4月9日在博客中记录此事时,称海拉提和加尔恒为“向导兼队友”。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陨铁发现地牧场的承包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而且比海拉提更早。

“1986年时,我家就发现这块石头了。”居曼·热马赞和肯杰别克·热马赞两兄弟手握草场证说,他们当年就报告了村委会,1992年政府还做过检验,但没有什么结果,只说要看护好这块“奇石”。

2011年7月23日,所有人都知道“奇石”就是“陨石”了,居曼一家找到村委会开具了一封介绍信,信中村委会认为“奇石”所有权应属于他们所有。居曼拿着介绍信找市政府,却被乡上的干部领了回去。

就在政府起运陨铁时,居曼一家还和工程人员发生了冲突。后来,政府给了居曼2万元,居曼并不满意:“这是看护陨石的钱,还没算破坏草场的钱。”直到现在,兄弟俩依然认为,陨石应该归他们所有。

对于持草场证的热马赞兄弟,海拉提和加尔恒不以为然,理由是北京天文馆的荣誉证书上面载明了是他们报告了准确地点,并由国家科研单位首次确定为陨石。“他们发现得早有什么用?知道那是陨石吗?”

坠入法律真空

一年多,海拉提和加尔恒从对重奖落空的失望,转而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2012年10月,他们远赴四川,找到律师张敏,希望通过法律取得陨铁的所有权。张敏在2012年7月代理了四川彭州乌木官司,这个案子因地下的乌木资源是否属于国有引发激烈争论。

现在,对陨石提出所有权的,有政府,有海拉提和加尔恒,还有居曼一家。但三方都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陨石作为物应该归属谁,现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没有考虑的,这点不用回避。”曾参与物权法起草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直截了当地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陨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闯入了一片真空地带。

对于政府占有陨石,张敏认为,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政府并无对陨石获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职权”。

政府将陨石收归国有,有何法律依据?截至发稿时,阿勒泰市政府未回应南方周末记者的提问。

居曼一家是否自然地应当成为陨石的所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说,按照我国的土地制度,承包人只享有草地放牧权益,而陨石也并非土地的收益,由土地承包权不能取得陨石的所有权。

海拉提和加尔恒的发现者身份,则受到了诸多挑战:首先,是否为第一发现者存疑,其次,如果其与寻访队存在雇佣关系,发现权就应归其雇主。

他们的代理律师张敏认为,尽管当地牧民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现陨石,但在证据层面,只有海拉提和加尔恒有荣誉证书的证明。

而即使最早发现,也不意味着已先占有。事实上,反倒是政府率先占有了陨石。

“当然,先占除了事实占有,也可以是观念占有。”尹田表示,发现后遮一块篷布,建一个围栏,也可表示占有,总之要有宣示的标志。

“先占”原则在许多国家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这源自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由于与民法通则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我国物权法制定时回避了先占制度。

不过,“先占先得”在社会生活和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仍是得到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规则,只是涉及官民之争时,以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司法惯例,无主物掉入公有箩筐的概率最大。孟勤国认为,现行法律无主物都是归由国家所有,“但陨石是否属于无主物还需要探讨”。

即使按照先占制度,尹田也并不赞同将陨石划为无主物,“无主物的定义也有例外和界限,像并非普通财产,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的物品,我们主张不要让这类物进入流通环节,成为私权标志。”尹田认为,陨石并无普通的经济利用价值,更多的是科学研究价值,在现行法律中可作为自然资源。

针对特定“物”的立法,也是确权方式。比如文物、矿产资源,均有相关的专门法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时科学界就提出陨石立法,像文物和化石一样收为国有。这一立法意图延宕数年后悄无声息,在陨石收藏界也颇多微词。

“寻找陨石很不容易的。”陨友刘昕说,每年坠落大气层的陨石大约有2万块,而地球70%是海面,能够掉落在陆地上并被人发现的陨石屈指可数,发现者往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发现陨石国家就简单拿走,对个人是很大的伤害”。

发现一块陨石,不仅要投入大量成本,也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国际市场上,不同类别陨石价格不同,但1克“银骆驼”可卖到40美元,以此计算阿勒泰陨铁价值数亿美元。

“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实际上可能是悖论。”刘昕和雷克斯都认为,一旦陨石定为国有,将会刺激走私,中国陨石将大量外流,科研机构更拿不到。雷克斯觉得道理很简单:“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给发现者适当鼓励都没有,以后还会有人交给国家吗?”

刘昕认为,对陨石的研究和保护同样是公民的权利,并不独国家所有。“我支持立法,但希望法律能鼓励人们去寻找发现陨石,让国家、个人都得到好处。”

如今,海拉提和加尔恒预备提起诉讼,居曼一家也不再沉默。2013年1月27日,政府请来吊车准备转移静置了一年多的陨石。

海拉提闻讯赶来,看着吊车无奈地说:“我做梦梦到衣服被偷了。”梦中,旁人告诉他别着急,身份证还在裤兜里。

现实里,他拥有的也只有一本荣誉证书。

【编辑: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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