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草案开始审议 禁止歪曲贬损使用遗产
0条评论 2010-08-26 11:56:5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廖文根、毛磊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保护。

 

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草案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编辑:李璞】

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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