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艺术品市场煞是热闹。“金缕玉衣”造假一波未平,“徐悲鸿油画”天价拍卖又起波澜。去年6月以7280万元拍出的“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被中央美院部分学员联名指为当年的“习作”。而在该画的拍卖信息中,赫然列有徐悲鸿长子徐伯阳所写“真迹证明”,以及他与这幅画的合影。是失察?是闹剧?还是丑闻?不论最后定论如何,对艺术品市场来说,都是“伤不起”的大事件。
画家的儿子未必能鉴定父亲的画,专家的证明也未必靠谱,甚至连作者本人说话也不算数,这样的事已不是孤例。2005年,买家拍得画作《池塘》,在找作者吴冠中鉴定时,吴冠中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可即便如此,也并没有支持买家打赢官司。从客观裁定的角度看,法院照章办事无可非议,但其对难免包含主观因素的各类“鉴定”、“背书”、“证明”表现乏力,的确给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迷茫”。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规定被所有拍卖公司列为免责条款。此时,类似于“真迹证明”的信息,虽然事实上已隐含了对真伪的“声明”,却以“信不信由你”的方法转移了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当人们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专家或自以为权威的单位或个人时,法院却因“无法可依”不予采纳。那么,艺术品真伪谁说了算?谁能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买家买到赝品后如何维权?这都需要在法律和监管层面上给予健全和完善:只有在“真伪”准入上设门槛,在事后制裁上严厉,才能割断一系列乱象的根,制止乃至杜绝各类造假、拍假或假拍现象,还艺术品市场一片净土。否则,艺术品市场的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其良性发展更无从谈起。
从准入层面看,鉴定准入和拍卖品准入必须“两手抓”。目前国内文物、艺术品鉴定混乱,很大程度上跟缺乏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法律认证的鉴定个人有关。反正很多鉴定无需资质,很多拍卖可钻空子,一些机构花钱就给开鉴定证书,就给宣传拍卖,胆大就可妄为。这无异于给假郎中卖药开了后门,既伤害公众对艺术真品的认识,也为洗钱、行贿等行为提供了温床。从惩处层面看,艺术品市场逐渐火热,使这一领域包含了经济、文化等诸多层面的内涵。
艺术品市场的造假、拍假和出具假鉴定等乱象,已超出了文化艺术的范畴,涉及到了经济犯罪。因此,依法惩处不仅是对买者和公共文化的维权,同时也是对宽泛概念中经济的维权。如果说“准入”是预防,法律上做详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严厉惩处,则是有效的震慑。在此基础上,“制”辅以“管”,根据具体情况细分和完善相关机制,艺术品市场的健康秩序可期,假艺术之名而行经济之乱的行为可止,对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也是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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