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大的市场需求,不少民营鉴定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四处开花。中国文物信息中心一项针对全国80余家文物鉴定中介机构的调查显示,有的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有的自称经过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还有许多鉴定中介机构挂靠在某某协会之下,既不具备相应条件又未经过合法审批,却“大大方方”地开展鉴定业务。国家文物局称,他们对民间鉴定机构的成立不进行审批,也没有相关行政法规赋予国家文物局这样的职能。
我国法律目前关于文物方面的规定非常少,除文物保护法之外,就是《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工作中规定了一套具体的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只是在文物局系统内部适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鉴定的管理也只是抓到藏品的鉴定、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和出境鉴定这个层面,民间文物鉴定工作确实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
缺乏统一的认证、管理和制约,鉴定机构不具备基本条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不必为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加上个别机构、个人为私利故意作出虚假的或不负责任的鉴定,鉴定市场怎一个“乱”字了得?
难以追责:无惩罚机制
文物造假对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赝品暴利的诱惑下,“勤劳致富”的价值观正在被“一夜暴富”的金钱观取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商道正在被“骗术为王”的流氓手段替换。难道法律就拿他们毫无办法么?
“艺术品本身特性决定了鉴定工作不能用科学的指标来精准衡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对鉴定人的错误鉴定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但实践中也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马更新认为,拍卖法的规定,仅考虑了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不宜对拍卖品承担责任,对竞拍人、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国外拍卖法也是如此规定的,但拍卖公司可以自定“三年、五年内如发现是赝品可收回”。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依据合同法维护自己权益,但也需事前双方约定有“如为赝品可退”条款。马更新建议政府应组织行业协会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包括鉴定机构如何认证、设立,设立后如何去规范、管理,遇到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如何确定鉴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出现分歧后,纠纷的解决渠道、方式、程序等。
若干年前的时代,没有电视、电脑、手机,古人生活之外的娱乐唯有金石玉器、花鸟字画,就这也只是王公贵族阶层的专属。“说到底,这是一个‘玩’的行当”,“这个圈资本说话”。改革开放以后,普通百姓积累了一些财富,投资艺术品成为可能。加之近年来西方资本对其掌控的国内艺术品标价炒作、抛售,动辄几千万、几个亿的天价成交,刺激了国内一干人等的投机心理。玩雅、投资、意欲捡漏一夜暴发,形成了不同阶层齐动员的全民收藏。
任何一个法学家都会承认,再健全的法制也不可能调整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投资、收藏艺术品亦如是。所以,在愈是热闹的时候,愈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对待艺术品投资,别到最后成了那“一群傻子在买,一群傻子在卖,还有一群傻子在等待”中的一个。
【编辑:易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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