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涛: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0条评论 2013-01-05 09:52:43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季涛

由于历史的原因,艺术品拍卖在国内出现的时间早于我国《拍卖法》的颁布时间,因而拍卖的程序、模式以及规则等很多是模仿自国外。受到国际“行业习惯”的影响,国内艺术品拍卖企业在贯彻执行《拍卖法》时滞后了很多。实际上,艺术品拍卖企业一直以来都不太重视《拍卖法》的存在,这当中甚至包括那些大型拍卖企业。也许每个公司的拍卖规则都抄袭于佳士得苏富比或者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拍卖企业,拍卖术语也照搬国外,而对《拍卖法》的规定、术语关注不多。由于国外的法律环境和国情背景与我们不同,我们可以多去借鉴、学习他们的“行业习惯”,但完全照搬就会出现法律障碍。

直到新世纪初,随着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增强,拍卖涉诉官司不断增加,拍卖企业突然察觉出《拍卖法》的重要性,于是纷纷开始在各自公司的拍卖规则中加上了拍品不保真的条款,当然,这已经是在《拍卖法》实施七、八年之后了。即便到今天,仍然有许多拍卖企业不甚了解《拍卖法》,不参加《拍卖法》的普及和培训,与客户交谈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经常说错话,似乎拍卖公司就只是重视《拍卖法》61条的免责条款而已。因此企业在经营中不符合《拍卖法》规定的行为视而可见,法律和经营风险时刻伴随着。

比如说,《拍卖法》第61条是社会上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条款。文物艺术品由于自身原因在交易过程中确实难以百分之百地进行保真,但拍卖企业并不是把瑕疵不担保声明写在自己的拍卖规则里就万事大吉,就随便可以卖假货了。因为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样的具体表述是可以免责的,什么样的表述是要担责的。因此在实际当中,人民法院在判定拍卖诉讼案件时也不都常判拍卖公司免责胜诉。比如,企业在拍卖规则里说对所有拍品不保真,但在拍品介绍中又信誓旦旦说这些拍品的来龙去脉,怎么真实就怎么讲,这就形成了矛盾。企业的瑕疵免责就被大大地打了折扣。另外,如果法官认定拍卖企业有主观、故意拍卖赝品的意图,则瑕疵不担保声明是没有意义的。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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