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吨疑似乌木只卖了几万块
0条评论 2013-01-31 10:50:11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聂炜昌

上百吨“烂木头”没了踪影

金刚沱长江水域离江津主城还有1个多小时的车程,当记者和涂副会长赶到现场时,那里早已空无一人,上百吨的“烂木头”也没了踪影。

我们与长航公安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杨所长取得联系,他告诉我们,因为张建等人的买卖发生在岸上,不属于长航公安的管理辖区,“我们已经移交给当地政府了。”

杨所长所说的政府部门,是指江津区文管所。我们与文管所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称,当天上午,她和文化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查看,但是“乌木不是文物,不归他们管……”

李姓工作人员跟我们强调,她向市文物局也进行了汇报,上级也认为“乌木不是文物。”

确实,据记者了解,乌木是因为大自然原因形成的,并非人类活动留下的。

晚上10点多钟,记者与张建取得联系,他告诉我们,“别人拖走了,准备当柴烧……”

乌木到底归谁 法律存空白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乌木既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到底归谁管?

随后我们来到金刚沱所在的江津区油溪镇政府,办公人员早已下班,在门卫那里,一位中年男子接待了记者,“乌木?什么是乌木?没听说有这回事……”

就在各个部门无所适从的同时,记者发现,那堆上百吨的“烂木头”,早已不知去了哪里。

“如果确定是乌木,肯定还是归国家所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柱刚介绍说,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乌木的所有人进行明确规定,还属于法律的空白,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分为天然埋藏物和人为埋藏物,乌木就属于天然埋藏物。”尹律师介绍说,《物权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此前,曾有报道,在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村民吴某在自家耕地发现乌木,并经专家评估价值一千余万元,就在他挖掘即将出土时,突然被镇政府责令停工,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事后,政府奖励吴某7万元,但吴某认为奖励太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尹律师介绍说,《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奖励,具体奖励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争议点所在。”

据媒体报道,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事件中,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之所以对奖励标准无法做出规定,尹律师分析,首先是发现物的价值很难界定,而且会随着市场波动。

另外,政策也无法对奖励的具体比例进行规定,“打个比方,发现价值上亿的东西,该奖多少?发现价值几百块的东西,又该奖多少?”
 

【编辑:冯漫雨】

编辑:冯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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