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交易和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0条评论 2013-02-21 11:02:17 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根发

(二)江苏铜山赝品字画买卖撤销案

2006年3月书画商孙越仁经人介绍到袁龙宝处协商购买一幅书法作品。该作品系袁宝龙从他人处获得。在买卖的过程中,孙越仁多次询问袁宝龙作品的真伪,并要求其出具真品保证书,但袁宝龙拒绝出具保证书,而是让孙越仁自己决定。孙越仁当场进行了鉴别,又对作品拍照后返回家中进行多次鉴别,最终认为该作品是真品,以1.1万元的价格购得。孙越仁购得作品后,对该幅作品的真伪产生怀疑,经多位同行鉴别,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孙越仁将袁宝龙诉至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该作品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对该书法作品进行评估,认定该作品确系赝品。

2007年11月铜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孙越仁与被告袁龙宝之间的书法作品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1万元,同时原告将该书法作品返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

被告袁龙宝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08年4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龙宝是在不能确定书法作品真伪的情况下,将作品出卖给孙越仁,孙越仁因重大误解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2个案件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并不相同。由于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的判决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另一个法院,对于同一类案件,每个法院都可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不同的判决。尽管如此,这两个判决已经对古玩交易的“潜规则”产生了颠覆性影响。

三、打击文物犯罪中的法律问题

在古玩市场异常繁荣的背后,文物犯罪再次呈现上升势头。仅2008年至2009年9月,全国共立文物犯罪案件1768起。其中,盗掘古墓葬案件848起,占文物犯罪总量的47%。文物犯罪的侵害目标不断扩展蔓延,从原来的小巧文物逐渐向高大憨重的田野石刻雕像、古塔、石窟及寺庙文物发展。犯罪呈专业化、暴力化、集团化趋势。

(一)失窃文物艺术品的价值认定与定罪量刑

2011年5月8日夜,一位名叫石柏魁的犯罪嫌疑人潜入正在举行《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的斋宫,待清场后他切断电源,打碎玻璃,进入展柜,盗取了9件珍贵展品,其中将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内,制造了震惊全国的故宫盗窃大案。2012年2月17日,这一震惊全国的故宫盗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着失窃展品的价值认定和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两个焦点展开了辩论。检方认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而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1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遗失的珍贵展品后人将再无缘得见,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辩护人则认为,投保的价值不能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以投保的价值作为量刑依据。

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石柏魁盗窃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人民币,辩护人认为石柏魁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定被盗展品投保的保险金额具有参考意义。另外,其中被盗的5件展品虽被遗弃在故宫内,但遗弃的地点或属于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已经对该5件展品实际失去了控制,所有权受到了根本侵害,因此并不存在未遂的情节。

近年来,盗窃文物案件频发。盗窃文物罪与一般盗窃罪相比,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普遍存在着估价难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个专门机构对被盗珍贵文物进行统一估价。在定罪量刑上,建立起“盗窃珍贵文物罪”的概念和罪名,以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二)“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3项涉及文物管理的死刑被取消,同时将“盗窃罪”中关于“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的情形也取消,最高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时应注意,立法并没有完全取消文物犯罪的死刑,涉及文物的犯罪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仍然可以适用死刑。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一是武装掩护走私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的死刑,但同时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武装掩护”下走私文物,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二是抢劫文物具备法定情形的。刑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抢劫文物罪,以文物为目标实施抢劫行为的,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最高刑为死刑。三是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有的犯罪分子采用爆炸等方式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的严重破坏。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危害了文物安全,同时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死刑的情况下,可以将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采用爆炸等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应解释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四、结语

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面对市场大潮呈现出复杂性、艰巨性和斗争性的特点,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笔者认为, 完善文物立法和监管机制,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严厉打击文物犯罪,都是当今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措施。

【编辑:田茜】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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