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艺术机构即是非营利机构的一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对“非营利机构”做出界定。(图为北京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
在展开本文论题之前,先就“赢利”、“盈利”、“营利”三词作简单辨析。“赢利”、“盈利”同义,指企业单位所得利润, “赢/盈”取“获得、多余”之意,强调结果。“营利”指谋求利润,“营”字取“谋取”之意,与“牟利”同义,强调目的与行为。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一词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原则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所以将NPO翻译为“非营利机构”或“非牟利机构”是恰切的,中国大陆地区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的是“非营利机构”。我们可以从美国的两位知名学者的论述中了解学界对于非营利机构的概念定义。学者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认为“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以获取利润为宗旨;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机构可以进行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但盈利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配;三是不能将机构资产转化为私人资产,即机构资产属于社会而不是机构经营者。学者托马斯·伍尔夫(Thomas Wolf)则继续深化这一概念的定义需包括:以公益为宗旨;机构享有政府赋税优惠,对机构捐赠同样享有赋税优惠。
本文要讨论的非营利艺术机构即是非营利机构的一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对“非营利机构”做出界定,与上述定义相近的机构在我国有两类,一是1949年以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二是1998年由朱镕基签署的第251号国务院令所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一类“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在本文中暂不讨论,本文涉及的非营利艺术机构仅限于1998年以来的以当代艺术为主体的非营利艺术机构。目前业界对这类机构约定俗称的界定标准大致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专注于艺术的赞助、展览、研究、传播、收藏工作。这些机构大都以诸如(艺术)空间、艺术中心、美术馆、艺术馆的名称出现。从他们的诞生原因来说,这些机构都不是为经典艺术而设立的,而是源于一些有经济实力而文化观念超前的艺术赞助人对新艺术的个体认知;从机构运营性质来说则身份各异,以下列举不同情况并以具体案例剖析。
一、老板的理想与冲动——第一批民营美术馆作为非营利艺术机构前传
1998年在中国出现的三家民营美术馆:沈阳东宇美术馆、天津泰达美术馆、成都上河美术馆拉开了中国民间力量以艺术机构形式支持当代艺术的大幕。既有经济头脑又有艺术情结的老板们天真地认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也许是一个不错艺术商业模式,一个个美术馆于是在老板们的理想与冲动下诞生。这些美术馆用他们的运营结果证明自己壮烈地成为了“非营利”艺术机构。事实上第一批民营美术馆确实达到了一些上述非营利艺术机构的标准,如对于当代艺术的研究、展览、收藏等工作在当时显得尤为可贵。但他们缺乏清晰的自我长远发展定位与规划,没有除了老板热情之外的运作资金来源,没有独立的资质只能依附于所属的商业公司等原因注定他们成为后来的非营利艺术机构的前传、悲情的探路者。
二、民办非企业美术馆——商界精英的名利双收模式
在当下中国艺术生态中,拥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的非营利艺术机构代表首推今日美术馆。2002年,地产大亨张宝全号称斥资4000万打造的今日美术馆首先是为提升地产项目的文化品位服务的,长远规划则是发展成为艺术产业。但在产业链条不成熟尤其是缺乏终端消费人群的情况下,这个产业的商业效益可想而知。张子康就任馆长后的“非营利改制”尽管内部有董事会的阻力外部有政策不公开透明的困难,但“中国首家民办非企业美术馆”的光环足以慰偿个中艰辛。通过一系列的展览、教育活动,今日美术馆的知名度迅速攀升,通过品牌营销源源不断拉来了马爹利、瑞信等赞助商。在经营方面,美术馆旗下的图文制作中心通过承接出版业务和创办、营销艺术杂志实现利润创收的来源之一。最近几年日益频繁的有着商业画廊背景的展览不难让人猜出展览场地出租成为利润来源,虽然此举有损美术馆的学术公信力,但国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并未明确禁止,而且也没有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润不能分配,这一点与西方学界对于非营利机构的界定标准大相径庭,今日美术馆也乐得两耳不闻非议声,一心闷声发大财。如此看来,依照法律法规注册民办非企业美术馆才是实现名利双收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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