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瑕疵担保免责”有条件
0条评论 2013-04-22 11:16:58 来源:芷兰雅集 

拍品“瑕疵担保免责”有条件

拍品“瑕疵担保免责”有条件

拍卖法》起草人:陈佳林先生

【解释】

参与《拍卖法》起草工作的陈佳林先生解释说,瑕疵担保责任是《拍卖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近年来很多人对这一观点产生质疑,甚至有人提出修改意见。意见重点集中在《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陈先生介绍说,《拍卖法》起草过程当中,之所以拍卖企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做出规定,并非单独为艺术品拍卖所设,而考虑到两类拍卖标的物特殊性,一是艺术品,二是公物。

为了保证竞买人利益,我们《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对拍卖标的物公告和展示,以使购买人足够的时间了解。当时考虑对于保值和不保值拍卖,成交价有所差别,直接影响拍卖企业佣金的收取,所以拍卖企业也不应当在所有拍卖中都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理解】

如何理解《拍卖法》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呢?陈佳林认为关于对该条款不能作为孤立条款理解,因为它是有条件的。即“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如果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虽然做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申明,如果事后证明拍卖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拍卖人可以要求拍卖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基本审查义务,拍卖企业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需要对文件标的物进行鉴定,对于标的物数量和面积、通过其他手段鉴定出来的问题,即使拍卖企业申明不担当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责任的承担。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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