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瑕疵担保免责”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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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2 11:16:58 来源:芷兰雅集
第三,标的物瑕疵不等于标的物缺陷,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的风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这种情况在艺术品拍卖中可能不存在,但是在其他物品拍卖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对于标的物缺陷产生的问题,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买受人证明此事“由瑕疵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损害和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拍卖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对于拍卖企业而言,对于拍卖标的物责任损害的责任有两种:一种瑕疵责任,一种因标的物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把握】
拍卖企业该如何把握瑕疵担保责任呢?陈佳林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应当处理拍卖标的物宣传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一方面选择标的物文物回流、明确提出经过授权,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让公众很难适从。因此,如何做好宣传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定要让拍卖行业处于中立地位。
其次,问题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不应当成为拍卖行业规则,许多企业拍卖规则中,明确表示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统一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但是公众对拍卖企业信用产生质疑。
【问题】
不管大的、小的拍卖企业,为何不敢明确承认自己卖是真货?即便是在艺术品拍卖市场真伪已有确定的时候,也不敢承诺是拍卖的是真货。这更不用说其他物品的拍卖,拍卖市场是不是该有点底气?从《拍卖法》立法的本意来看,也不是把“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当成整个拍卖活动的规则,否则也不会出现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关规定了。
拍卖业确实是聚光灯下生存的行业,企业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很容易引起观众放大,“瑕疵担保责任”就像双刃剑,合法的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滥用也会影响拍卖业形象和荣誉。
【编辑:田茜】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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