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拍卖钱钟书书信”: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权
0条评论 2013-05-29 09:41:20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允许

“钱锺书杨绛书信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在京拍卖”,近日,一条拍卖公告引发轩然大波。日前,杨绛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就在杨绛发表声明的当天,来自清华、人大等高校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法/律/界/说/

1

私人书信上

承载着哪些“权”?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讨会与会者之一):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种权利。信件的纸张归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载着的著作权、隐私权,是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后,相应权利便自动归作者的继承人所有,进行继承与保护。

张思星(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拍卖师):与书画、文物不同,信件不属于公开艺术品的范畴。受赠人虽拥有信函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其拥有信函的完全处置权。这还要看信函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从常理而言,两人之间的信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书信往来双方的隐私。因此杨绛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终止这场拍卖。当然,若相关权利人双方均对拍卖没有异议,拍卖也是可以继续的。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2

私人书信没有作者允许

是否可以拍卖?

程啸:即便参加拍卖的人声称“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会公开内容”,也是侵权。就像我写给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获取,即便第三人并没有将它公之于众,也只是没有侵犯发表权,但还是侵犯了隐私权。此外,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权。

张思星:作为知名学者和作家,钱锺书、杨绛所作书信,未来是否能够拍卖,还将存在新的争议。例如目前拍卖市场上也有一些名人的书信,这已经从一个普通收藏品的层面,上升到文物层次。尤其是书信中涉及的人已经去世后,其隐私是否还应该继续受到保护?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相关书信是否有一个“解禁”期限?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

王凤海:委托人作为原件所有人,应对拍卖标的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人接受委托,对信件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显示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动物品的所有权(处分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按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而标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应得到法律保护。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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